换个角度看山东钢铁保兑仓交易案-交易风险源于“人祸”

《九民纪要》对保兑仓交易的定义为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

山东钢铁、兴业银行、旺隆贸易的保兑仓交易模式与上述定义一致,按照该交易模式,山东钢铁不大可能对兴业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事实上却承担了连带还款责任。以下以(2014)鲁商终字第295号判决为例,说明山东钢铁承担责任源于“人祸”,而非保兑仓交易模式自身的风险。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4日,兴业银行与旺隆公司、山东钢铁签订《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兴业银行济南分行为旺隆公司出票的、收款人为山东钢铁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并将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付给山东钢铁,将根据旺隆公司交存保证金的数额和进度向山钢公司签发《提货通知书》,山东钢铁按照《提货通知书》向旺隆公司发货。还约定,山东钢铁未按协议规定履行发货义务的,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兴业银行为出票人为旺隆公司、收款人为山东钢铁的7份商业汇票共计2090万元票款予以承兑。旺隆公司支付了保证金627万元后,未再向兴业银行交存保证金。山东钢铁按照兴业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向旺隆公司发了价值627万元的货物。旺隆公司在承兑到期日前未按《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的规定将足额保证金交存,山钢公司亦未按三方约定将汇票余款退还,并在未收到《提货通知书》的前提下,将剩余货物全部发放给旺隆公司。

随后兴业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山东钢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山东钢铁未按照约定履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构成违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观点: “保兑仓”交易实质是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而贸易融资的最大风险即是交易真实性问题(天然缺陷),这方面在我国有着大量的著名案例。但是本案的发生(从判决书涉及的内容的角度),并非源于保兑仓交易自身的天然缺陷,而是因为卖方的违规操作导致,使得山东钢铁即“丢”了货,又“赔”了钱,“财货两丧”。

从判决书涉及的内容看,没有充足的理由让山东钢铁在未收到《提货通知书》的前提下,将剩余货物全部发放给旺隆公司。那么山东钢铁违约操作,要么是内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要么是其他原因。

最后,从保兑仓交易模式看,按理讲银行才是最大的风险承担者,卖方只要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应该不会存在“财货两丧”的风险,而本案山东钢铁恰恰“财货两丧”,值得所有保兑仓交易中卖方的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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