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学习方法(二)

1.混淆型考点

  这种知识点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两个知识点。这样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很准确地掌握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知识点。

  例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点。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非常近似,他们的区别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掌握了这个关键的区别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为了应付这样的试题,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应该注意总结混淆型考点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样作了总结之后就容易记忆了。

2.条件型考点

  这种考点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样的知识点要求考生要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条件,避免选多了、少了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条件型考点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1)充要条件型

  这是典型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例如,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规定是这样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通过上面的规模和标准的规定,我们看到,一个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充要条件是既要符合招标的范围,同时也要符合招标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像这样的考点由于与重要的法律相结合,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2)前提条件型

  这种题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该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关于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这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在这个知识点中,我们要掌握的不仅是里面的具体的对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这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后才按照这个规定来履行合同的。如果忽略了这个大的前提,那就容易判断错误了。

3.理解型考点

  《法规》这门课考试题型只是选择题,没有名词解释一类的问答题,所以,对于书中出现的概念都不必去背。但是,我们需要深刻体会概念的内涵。有一些考题就是考察考生对概念是否清楚。例如,书中关于主体、客体的概念就是一个很重要,需要认真体会的知识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公民。”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就要认真体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了。主体是能够发出动作或行为的人或单位,其之所以发出一些动作,目的就在于客体。在一些模拟题中经常有这样的题型出现:

[例]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是(ABC)

  (A)国家机关(B)法人或其他组织

  (C)自然人(D)建设资金

  (E)生产资料

4.选择型考点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点确实很容易获得出题人的青睐。从以往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来看,这样的一些考点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例如,书中关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所采用价格的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这样的考点很容易出现,因为它后半句中有四种情形,到底采用哪一个价格,需要考生根据具体的案例作出选择。这样的知识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去伪存真,准确把握这个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对于这样的知识点,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也应该作一下归纳总结,之后就很容易解决了。通过上面法条的叙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价格有选择的时候,适用的价格的原则就是让违约者吃亏。有了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我们就不用再在那四个情形中绕圈子了。

5.关系型考点

  这种知识点在法规试题中毫无疑问会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

  理解了知识点,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这样的题型。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首先,我们要理解“负责”的含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总能听到“负责”这个词,比如说,科长要向处长负责等。那里的负责指的是一种信息的流向,是一种组织分工,含有领导与被领导的意味。但是,我们这里的“负责”却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它的意思是“履约”,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去履约。

  其次,我们要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

  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说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迫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我们一定要好好体会。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有。所以,要是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但是,根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可以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他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6.禁止型考点

  书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规定,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违背了就是违法,所以,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书中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为什么不允许学校作为保证人?因为作保证人是有风险的,我们总不能让学校破产倒闭了吧,那样的话孩子们去哪里上学呀?这样一想,这样的禁止性知识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读

  对于精读这道程序,由于需要大量的时间,我们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进行更多的遍数。两遍精读之后就应该进行泛读了。所说的泛读,指的就是只看重点的内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地去读每一个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读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已经在书上标注出了重点的内容,泛读的时候只要注意看这部分内容就可以了。只有对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读后面的详细的文字。泛读应该是跳跃性的、精进性的,每泛读一次都应该减少需要泛读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读只需要看一下提纲和目录就可以了。这样既能抓住重点又能节约大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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