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小恶而小惩—重庆坠江公交车15条生命的启示

大家或许都知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经典,但现在想想,这句话的后半句是有很大问题。为何要劝人“勿以恶小而为之”?说白了,还不是因为恶小,所以没有惩罚或惩罚太轻,所以有些人就不当回事,不断犯小恶。

看不久前的高铁霸坐男、霸坐女,得到的处罚不过是罚款200元,高铁公司也只是一定时间内禁止其乘坐高铁,但具体时间不明,之后又出现霸坐女,新闻里终于出现了具体禁止乘高铁时间:180天。愚以为还是太轻了,恶小没有严惩,不足以杜绝后面更多的小恶之例。

某女教师高铁阻拦关门事件,是素质问题吗?至少一个女教师的素质不会太差吧,但这种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最终也仅仅罚2000以及警告批评,是不是太轻了?这是否意味着,只要2000元,你就“安全”地阻拦高铁了。

这次重庆公交车坠江,同样是小恶不严惩的恶果。乘客与公交车(或大客车)发生冲突,虽然不常见,但绝不罕见,最常见的是辱骂,只能按《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辱骂、恐吓、威胁、诬告陷害、殴打、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说实话,《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就是为了惩戒小恶的,但这些惩戒显然太轻了。对待特殊人员更应该特殊对待,尤其是涉及到公共安全的人员、设备等,一定不能小恶小惩。比如对公交车、大巴车等公共交通的司机,就属于特殊人群,一旦乘客故意辱骂就要重罚,起步拘留1个月起,一旦动手,哪怕是非常轻微的,就可以入刑法,半年起。这样你看谁还敢对公共交通的司机肆意妄为。

小恶不严惩,放大到全社会,其实后果非常严重。最典型的就是闯红灯,多少事故是因为闯红灯?中国的行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闯红灯实在太多太多了。汽车闯红灯为何少得多,一个是汽车闯红灯本身很危险,另外就是汽车闯红灯处罚较重,一次扣6分罚款200元(感觉还是有点轻)。

行人、自行车没有扣分一说,那就罚款2000起,谁闯红灯出事故谁全责;电动车、摩托车都有牌照化管理,也应该进行扣分+罚款。现在的高清摄像头、人脸识别系统都非常成熟了,在主要路口,对行人大规模行为监控,在技术上已经不成问题。

本次重庆公交车坠江案的司机,很多人或许会怪他不够理智,但我们不能要求把我们的安全置于别人的好脾气、圣母的性格上,被人辱骂、殴打而不还击,因此责怪公车司机是没有意义的,虽然法律上,公交司机或要承担责任。有更多人质疑全车那么多人,没人去制止,指责事不挂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害人。这种谴责也是没有意义的,有马后炮的嫌疑,事不挂关己高高挂起毕竟是大多数人的处事方式,试问谁不是这样做的?本案例中毕竟谁也不知道会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动手也就几十秒秒的时间,车子就坠江了,其他乘客或许都没反应过来。

事情的根源,在这个刘姓女子过于泼妇了,要公交车按自己想法停车不成,就开骂并动手(类似的案例真不算少),可以说是一个泼妇害了一车人。但泼妇、恶汉之流,真的就管不了吗?除了性格上的一贯嚣张、个人主义外,最主要还不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过是小恶而已,他们知道谁也不能把他们怎样,最多小惩,罚几百块钱而已,顶天拘留三五天。如果这种小恶的惩罚能扩大10倍起,罚款几千起,拘留一两个月起,或许就不会有这起悲剧了。

但愿逝去的15个生命血的教训,包括几个孩子(最可怜的是孩子了,心痛),能够让小恶不再小惩,恶小也需要严惩不贷。须知小恶也可能酿成大祸,尤其是社会生活中,不断重复的小恶,哪怕概率再小,乘以足够大的基数,酿成大祸就是大概率事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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