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贸易真融资”模式下,为什么银行可以全身而退?

“假贸易真融资”模式是指买卖关系是假,利用这种基础交易达到融资才是其真实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参与方有三方,银行,买方(资金需求方),卖方(往往资信转款良好,同时也承担买方的还款担保)。三方约定,银行将购货款给卖方,买方向银行申请提货,银行向卖方指令放货。这种模式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仅仅是通过这种方式,买方得到了融资款,卖方收取相应的中间费,银行收取了利息和手续费,如果顺利,各方所需均能满足,一旦买方无力还款,银行将依照三方合同,起诉买卖双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的“杀手锏”往往是主张没有真实的交易,三方协议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无效。那么卖方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银行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以真实的案例看法院的评判标准。

案例来源:(2018)最高法民终594

案例简介

2014年1月8日,甲方平安银行成都分行与乙方盛马公司、丙方中石油运输大连销售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丙双方同意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双方贸易合同的付款方式,并由甲方作为汇票的承兑银行。货物由乙方自行提取,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提取货物的唯一有效凭证;丙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应核对《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核对无误后应立即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给予甲方。若乙丙双方全部或部分终止贸易合同,或丙方实际未发货,或丙方实际发货的价值少于贸易合同的规定,丙方已收到的货款金额与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的累计提货价值(金额)间的差额款项直接退至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的乙方账户。

2015年4月19日提货期届满时,盛马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范围内有未结清的款项,经催收,仍不支付,随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起诉盛马公司、中石油运输大连销售连带偿还相关款项。

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盛马公司、中石油运输大连销售的买卖行为是否为虚假的。

法院从当事人的举证分析,认为买卖行为是真实的。

二、平安银行成都分行是否可以要求盛马公司、中石油运输大连销售连带还款款?

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的主张,理由有两点,1、买卖行为是真实的;2、即使买卖行为是虚假的,没有证据证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参与其中。

律师意见:

大家对上述融资模式是不是非常熟悉?在网上它有个非常有名的名称叫“走单、走票、不走货”,现在还有个非常时髦的名称叫供应链金融。在本文之前,笔者还写过一篇文章叫《从法院判决看,什么条件下“走单、走票、不走货”不是真实的贸易》,是从买卖双方的角度讲,法院如何进行穿透裁判,揭示真实的法律关系。

本案虽然是2018年底最高院判决,但三方协议签署时间为2014年,当时正是“走单、走票、不走货”这种模式普遍存在之时。就本案而言,银行之所有能全身而退,法院给的理由是银行不知情(银行真的不知情吗???)。

上述“走单、走票、不走货”模式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但是不能再继续成为“皇帝的新装”了,尤其是在《九民纪要》要求“注意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该要解决、正视的问题,必须要解决、正视。

真实性是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也是供应链金融的难点,需要从体系上进行审查。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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