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种税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原则: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6.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个类别,以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三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次计征的所得有: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
2.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稿酬所得;
3.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偶然所得。
(二)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1.财产租赁所得;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
(三)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