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理财亏18万!北京老人告银行被判赔7万,说好的不再刚兑呢?

以前银行的理财产品保本保息,很多人把银行理财和银行存款傻傻分不清;后来在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出台以后,所有的人都明白了一个道理:即所有的理财产品都有可能出现亏损,所有的理财产品也不再刚性兑付,被百姓理解为理财产品亏损了要自己负责、自认倒霉了。

事情总是让人无法想象,你以为的永远只是你以为的,现实并出乎我们的认知和预料。最近,北晚新视觉网报道的北京62岁老人在某国有大银行购买理财亏损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7万元。网友惊呼:说好的所有理财产品不再刚性兑付呢?不是理财亏损买者自负吗?这样的判例对未来我国银行销售理财以及大众购买理财有什么影响呢?

让我们先看看这一案例的具体情形如何?为什么法院会判决银行给予赔偿呢?这是否就预示着颠覆了资产新规的打破刚性兑付呢?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显示,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国有银行的龙潭支行签订协议,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合同标明为银行代销理财产品。

王某最终在赎回其购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仅赎回77万多元,加上之前近5万元的分红,王某购买的“海通海蓝宝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亏损了18%。王某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在二审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从北京中院二审判决中的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银行之所以做出如此判决的几大因素:

一是这一理财产品是银行工作人员推荐,银行工作人员曾保证年利率不低于6%,属于低风险理财;这已经违反了非保本理财不能承诺保本和确保收益率的规定。如果将来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向你推荐保本理财甚至确保最低收益,你一定要保留证据,在没有达到收益或者亏损时向银行进行赔偿。

二是银行工作人员对购买者没有按照银监会的标准以及风险揭示书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对原告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代其进行操作,评估为合格投资者销售了该理财产品。

被法院认为,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见,理财产品销售时客观真实地对购买者进行风险评估是理财产品自负盈亏的前提。

三是银行工作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时没有有效地坚持销售的风险等级适用性。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风险等级匹配是所有理财产品销售最基本的准则和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尽责的前提。银行推荐的产品是否与购买者的风险等级具有适用性,如果在银行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或者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如果与购买者的风险等级不适用,高于购买者的风险等级,那么出现风险损失以后,购买者有权力向银行主张权益,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四是银行销售人员应该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充分提示风险。

理财产品购买的老人王某回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既没有说明是代销产品、也没有出示并说明风险揭示书、合同书等。充分提示风险不能以“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等笼统的风险提示代替理财产品具体的风险提示,充分提示风险是理财产品购买者后果自负的前提,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明确这一点。

法院的这一判决并没有违背理财产品买者自负的准则,这一判决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对大众购买理财产品是一个自身权益的保障。

虽然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出台以后,所有的理财产品都不再进行刚性兑付,但这并不代表着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在面对理财产品亏损时就无能为力,只能自己承担造成的损失。

“卖方尽责,买方自付”是资产行业未来理财产品管理和销售的基本原则,这一判例告诉我们一个最重要的事实: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卖方如果未能尽责并严格执行适当性管理办法、识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推介合适的产品,购买者如果出现损失就有权力要求赔偿。

这一案例同时警示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认真看清理财产品的合同内容和合同条款,因为闭着眼睛购买理财产品的时代已经结束了;自身理财风险评估时一定要客观真实,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因为要销售理财产品而在风险评估时缺乏规范,更不能代替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进行风险评估,理财产品购买者不应该为了追求高收益理财产品而提高风险等级;购买理财产品要与自身的风险等级相适应,银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购买者与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适应性原则。

这一判例还告诉我们,牛年的理财产品仍然面临非常大的风险,如果出现银行理财资金管理违反合同、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与自己的风险等级不匹配,可以向银行追偿。(麒鉴)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