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建立信托之前需要先明确三点:1. 明确成立信托的意向 (certainty of intention)明确意向意味着被给予信托财产的人应以信托目的持有该财产,如应有证据表明信托创立人意图在该财产上设立信托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的意向,则该财产将被视为纯粹的赠与。2. 明确信托财产的整体及每位受益人的权益等 (certainty of subject matter)这个是很容易理解的,即如果连在何财产上设立信托都不能确定,那么自然信托本身也无从确定。缺乏明确信托财产的整体及每位受益人的权益的后果如下:a. 信托的基础不存在,信托不能成立; b. 若信托对于授予权益不确定,而该财产已经被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则对信托创设人而言,改信托为归复信托; c. 若意图设立的信托是附加于赠予财产之上的,则该赠予是无条件的。3. 明确受益对象 (certainty of object)即该信托必须有明确的受益人,或可以通过一定条件确定的受益人。在全权信托中,对于该项明确性的标准是:是否可以十分确定某一个具体的人是否该类别的人士?若该项明确性缺失,而满足另外两点,则该信托将被视为信托人设立的归复信托。—END—商务合作、供稿,请联系:nzmessenger@xtra.co.nz0064 3 3380168全纪录 · 新西兰新西兰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