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方的财税处理202107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甲公司将生产的设备租给乙公司3年,3年租金30万元,每年年初付10万元;租赁期满后,将设备无偿转让给乙。设备生产成本20万元,市场同期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24.42万元。

一、出租方租赁性质的判断

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应当确定该项租赁业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如果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人风险和报酬,则出租人的该项租赁业务为融资租赁。

本例中,甲公司将设备租给乙公司,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转给乙公司。实质上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乙公司。所以,对出租方甲公司来讲,这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

二、融资租赁内含利率的确定

租赁内含利率就是使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利率。

本例中,就是按10/1.13+10/1.13/(1+r)+10/1.13/(1+r)2=24.42,计算出来的r值为9%。

三、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适用的规定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增值税,而是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例中租赁业务不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所以应当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全额开具融资租赁服务的发票。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出租方融资出租全程的账务处理

2021年1月1日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将生产产品转为融资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 24.4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42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2、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30万元,与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3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4.42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3.45 (30/1.13*0.13)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13

3、收到第一笔10万元租金时,开具10万元的融资租赁发票,税率为13%;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0

4、确认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1.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

2022年1月1日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第二笔10万元租金时,开具10万元的融资租赁发票,税率为13%;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0

2、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结转的收入

20/1.13*9%=1.59万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1.59

贷:租金收入-利息收入  1.59

3、确认本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1.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

2023年1月1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第三笔10万元租金时,开具10万元的融资租赁发票,税率为13%;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0

2、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结转的收入

2.13-1.59=0.54万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0.54

贷:租金收入-利息收入  0.54

3、确认本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1.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

五、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涉税规定

1、印花税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企业所得税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会计上确认的资产处置损益,要纳税调整。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结转的利息收入与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不一致的,在在所得税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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