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老李侃门球之146篇

第一百四十六篇

再  谈《 闪 击 》 (二)

老李:老张啊,咱们还接着上回的问题聊吧,你给我提的问题是什么来着?

老张:我给你提的第二个问题是:两个“完成”是什么关系?这两个“完成”指的是,⑴、10秒必须完成闪击;⑵、“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老李:第一个是在《超时》里边儿说的,也就是规定了击球员的闪击动作必须在10秒钟内完成,否则将被判犯规。第二个是在《闪击过程》里边儿说的,也就是踩球脚一抬离自球,就象征着闪击过程的结束,所以说“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一个是10秒内必须“完成”;一个是脚一抬就是“完成”。哎呀!——,还真有点儿捉摸不透!你说他们两个是一回事儿吧,又不太像;你说不是一回事儿吧,可又都涉及到闪击的完成与否。老张啊,我还真是没有仔细研究过这个问题,实在说不好,还是请你给指点迷津吧。

老张:面对这个问题,一般人可能都会像你一样产生疑惑。因为这两个“完成”是在两个地方、两个不同的定义中出现的,但又都涉及到闪击的完成与否。说他们两个是一回事儿好像可以,说他们不是一回事儿好像也可以。我们不妨把它称为“同一论”,用这个词儿再做进一步的剖析。

老李:怎么进一步剖析呀?

老张:你看:若说两者属“同一论”(即:是一回事儿、一个意思),那么请问:闪击10秒计时的结束应当卡在哪里?是按“闪击”的定义(即挥杆击打了自球)?还是按“闪击过程”(即击打自球后并抬起了踩球的脚)的定义?按照“闪击”的定义,只要挥杆击打了自球(不管是否打着了以及最后的结果如何),这个“闪击”就算完成(结束)了。而按照“闪击过程”的定义,不仅要挥杆击打自球(当然,也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结果),进而还要等到抬起踩住自球的脚,这时才能叫做闪击“完成”。正因为在实践中,每个击球员自主抬脚的时机(前后)不同,所占用的时间(长短)不一,这就使得两个“完成”有了很大的区别。

老李:我个人认为,应当按照《闪击》的定义进行10秒计时。因为在《超时》的规定中说的很清楚:“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完成”是什么意思呀?就是要求、规定你在10秒钟的时限以内,必须把那三个动作(踩、放、击)做完。至于你做得好不好、规范不规范,以及出现什么样的后果,《规则》中的定义就不管那么多了。如果按照《闪击过程》的定义去进行10秒计时,因为他在条文里说的也很清楚:只有见到了击球员的“抬脚”动作,才能叫做闪击过程结束,也就是闪击完成。根据你上面讲的赛场上的实际情况,好像这里边儿的余地(指所占用的时间)就太大太多了。

我平时也注意到了比赛场上的实际情况,你看击球员的闪击动作:有的他球移动了大约10几厘米之后就抬起了脚;有的比这个稍晚一点儿,却又是他球移动多远距离的都有;还有的一定要等到他球停稳了才敢(肯)抬脚;更有的老同志生怕犯规,眼看着他球已经静止不动了,还是不放心,还要伸着脖子看上老半天,然后才慢慢腾腾地抬起踩球的脚……。

老张:好,看来你逐渐找到问题的症结了。这就是《闪击》的10秒计时究竟应当卡在哪里?当裁判员站在一旁默记10秒,喊出8、9、10的时候,最后这个10,是卡在“击”(即:挥杆击打自球)还是卡在“抬”(即:脚抬离自球)?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和要害。

从赛场上的大量实际情况看,闪击的10秒计时都是卡在“击”上 —— 只要击球员能够做到在裁判员喊“10”的同时击打了自球(听到“叭!”的一声响),那就是好球、就不能判犯规(注:这里仅指10秒计时)。而《闪击过程》的“抬脚”名堂可就多了:因为从他球移动10厘米,到他球继续移动、移动、移动……,最后到他球静止,甚至静止后再等上一段时间,这其中的任何一个时间节点都可以做为抬脚的时机。人们就是这么做的,而且习以为常,却没有哪一个裁判员判过犯规!因为大家都和你的观点一样:应当按照《闪击》的定义进行10秒计时。

老李:这么一分析,那不就说明《闪击过程》中的最后一句话 ——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不仅是多余,而且还会造成不少矛盾吗?这个疑问和矛盾就是:让大家弄不清楚闪击的10秒计时究竟应当卡在哪里?按照《闪击》的定义,是当前普遍使用、约定俗成的做法,我认为这是正确的、合理的。如果按照《闪击过程》的定义,那么“抬脚”这个动作就理所当然地应当包含在10秒之内了!

老张:对呀,把“抬脚”这个动作包含在10秒计时之内,正确吗?合理吗?行得通吗?真要是有人就是这样理解的,而且这样执裁、判罚了,你只能哭笑不得,又能怎么办?因为《规则》里有这样的提法,有白纸黑字的条文做依据,你拿什么去说服他?又能怎样从理论到实践逐条逐项去驳倒他!这正是“同一论”也好,非“同一论”也好,《规则》本身(条文)就没有交代清楚、且相互矛盾,弄得大家都说不清道不明,不知如何是好。

老李:哎呀——,看来这《规则》条文多一句、少一句都了不得呀!弄不好就会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给具体执行的人造成更大的麻烦。

老张:但是该说的不说、或说的不透彻、说的不肯定、不清晰也不行啊,下边儿咱们就通过详细具体地剖析《闪击》来谈这个问题。

老李:还怎么剖析呀?咱们前边儿说的不都是闪击吗?

老张:我画了一个图,你先看看:

利用这张图,咱们再对闪击做进一步的剖析,这就涉及到了下一个问题,即:闪击过程的“全程论”与“单球论”。

老李:“全程论”也好,“单球论”也罢,这两种不同的论点集中反映在什么问题上?又会有什么样的不同结果呀?你能不能先给我点明啊?

老张:这涉及到如何定性“闪击犯规”和最终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是一个大问题、也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

老李:哇!——,这么重要!那你得好好给我说说。

老张:你看图里边儿中间的一行黑字,从左至右是:静止,捡球,踩球,放球,击打,移动,成功,静止……。这就是一个(一次)闪击的完整过程,这一点不用做更多的解释,任何人都能一看就懂。按照《规则》的有关定义,什么是《闪击》、什么是《闪击过程》都在上面标示出来了。你注意到了那个《闪击过程》中的“抬脚”了吗?实际情况就是如此,从“成功”开始可以有A、B、C、D …… 直至N个抬脚的时机,这都是摆在眼前的事实。

老李:那又与“全程论”、“单球论”有什么关系呢?

老张:你看《规则》的第32页:

㈡、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下面的具体条文咱们就不用去管它了)。

这里关键的一句话是“第一句” —— “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究竟应当怎样认识这个《闪击过程》?每当击球员出现犯规时应当怎样定性?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老李:也就是两种不同论点的区别所在吧?

老张:对!“全程论”和“单球论”因为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认知(理论依据),必然造成最终的“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着天壤之别!

老李:呵!——,有那么严重吗?你具体给我说说。

老张:“全程论”认为:只要场上所有球一静止不动了,就立即进入了对“所有被撞击的他球”的“闪击过程”。所以,从场上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完最后一个他球,是一个完整的,连续的,不可以、也不能够分割的过程。只要在这个(完整的过程)时间段内出现任何犯规,都应该属于“闪击犯规”,自球一律都要被拿出界外。

老李:哎——?好像挺有道理呀!场上的球一静止,不就名正言顺地进入闪击过程了吗?那你要是一犯规,当然就属于闪击犯规了!

老张:要说“只要场上所有球一静止不动,就立即进入了对“所有被撞击的他球”的“闪击过程”,对这一点,我没有任何疑义。

但是让我们回过头来再好好看一看《闪击过程》的定义:“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这几句话说的也很清楚,《闪击过程》有“开始” —— 各球静止;《闪击过程》也有“为止”(即停止) —— 踩球脚抬起。从“开始”到“为止”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闪击过程“单球论”的理论依据就是:无论撞击了几个他球,不可能一旦进入闪击过程,就可以(能够)捡起所有被撞击的他球一下子(一次)全部闪击完毕。正如饭要一口一口地吃,话要一句一句地说,事要一件一件地办一样,是需要一个一个地逐个进行闪击的,所以每一个被撞击的他球都应当、也必须有一个独立、完整的闪击过程。无论是按照《规则》的条文从理论角度去分析,还是从场上具体操作的实际角度去分析,都完全符合《闪击过程》的定义。

老李:你能举个具体的例子加以说明吗?

老张:这很简单。比如:1号队员挥杆击球,一下儿撞击到了③号和⑤号两个球。待场上各球都静止不动了,就进入了对③号和⑤号这两个球的闪击过程。但是你不能一下儿抓起两个球同时闪击,因为那样做会被判犯规(见《规则》第31页  —— 8、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只能也必须一个一个地闪。要么先闪击③号球,要么先闪击⑤号球。比如:1号队员先闪击③号球,操作过程就是 —— 捡球、踩球、放球、击球、抬脚,只有到此对③号球的闪击过程才算完毕,这就是对③号球进行闪击的全过程。下一个对⑤号球的闪击过程,要等到场上球(即③号球的移动)静止了才能开始(进入)。第一个被闪击的③号球的移动,到什么时候才能停止?这要看闪送的距离以及闪击的施力大小和场地条件等因素。总之,③号球未停稳,你就不能去捡拾⑤号球。如果就在③号球不停地移动、尚未停稳的时候,你触及(捡拾)了⑤号球,应当怎么判呀?

老李:判“闪击犯规”呗!

老张:为什么这样判?

老李:因为已经进入闪击过程了,你这个时候犯规,还有什么说的?

老张:你说的这个“闪击过程”是谁的?是针对哪号球的?

老李:③号球的闪击过程呀!

老张:咱们刚才不是已经说过了吗:击球员一抬脚,就意味着对③号球的闪击过程已经结束了。但是这个时候却还没有(也不能)进入对⑤号球的闪击过程,原因就是③号球还在移动、没有静止 —— 需要有一个短暂的等待时间。这个时间一般是几秒钟,顶多也就是7、8秒钟左右。如果我在这个时间段内触及(捡拾)了⑤号球,你判我犯规可以,但是如果说(定性)我是属于“闪击犯规”,那我就要问你:我捡拾球的这个时间段(点)是哪个球的闪击过程?你怎么回答呀?

老李:哎?——,是呀!你一抬起脚,③号球的闪击过程就已经结束了,⑤号球的闪击过程还没开始,这段“等待”的时间是空白的呀!既不属于③号球,也不属于⑤号球。那,这怎么办呀?

老张:这就是说《闪击过程》是必有所指的,是有特定目标的,总要针对某一个他球,而不是空对空。虽然进入《闪击过程》可以宏观地理解为是针对所有被撞击的他球,但具体操作起来还必须是逐个地针对每一个被撞击的单个球。关键是你说的那段“等待”的空白时间怎么定性,我个人认为应当称为“比赛时间”恰当。

这就是上面那幅图中标记红色的部分,那里注明了:从第一次抬脚起,到他球静止这一时间段内发生的犯规,不应按“闪击犯规”判罚。这个特殊的时间段。就是你在前面说的那个“等待”的时间。它虽然短暂,但十分关键:

第一、它非常明确地区分了上下两个闪击过程的起始与结束;

第二、它严格、细腻地划定了两个闪击过程先后顺序的时间概念;

第三、它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规定了闪击过程逐一递进的独有特性。

老李:那判什么犯规呀?

老张:判罚什么性质的犯规,《规则》上有相关的规定。关键是你不能判为“闪击犯规”,因为这样定性和判罚,自球就要被拿出界外。

1号队员是在刚刚被闪击出去的③号球尚未停稳的情况下就捡拾了⑤号球,而这时的⑤号球又是一个在场内静止不动的球,所以应当判他“触静止球犯规”。处理的方法是:将⑤号球放回原位,1号队员停杆退场。

老李:那他的自球就不动了?

老张:因为他的犯规行为不是发生在《闪击过程》中,所以才判他“触静止球犯规”,按照《规则》的规定,当然自球就不需要动了,更不能拿出界外了。

老李:哦——,这下儿我明白了。在刚被闪击出去的球没有停稳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捡拾第二个被撞击的他球的犯规行为,是不能按《闪击犯规》判罚的。原因就是这个“时候”(即特殊的时机或称时间段)不属于任何一个球的闪击过程。所以,在这个“等待”的短暂时间段内出现犯规,不能称作《闪击过程》中犯规。

老张:而坚持“全程论”的人就会说:《闪击过程》是针对所有被撞击的他球而言的,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一直到最后一个球被闪击完为止。

老李:那你怎么驳倒他们的理论呢?

老张:第一、《规则》没有这样写明。有人认为“《闪击过程》是针对所有被撞击的他球而言的,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一直到最后一个球被闪击完为止。”这只是个人对《规则》的一种理解和解释。归根结底是我开始说的那句话:《规则》没有这样写明。如果在《规则》里这样写着:闪击过程是指从场上所有球停稳静止开始,到最后一个被撞击的球闪击完毕并静止不动为止,统称为闪击过程。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二、如果坚持“全程论”的观点,既然闪击过程是针对场上所有被撞他球的,那么按照你所说的我是否就可以:

1、同时捡起两个球进行闪击?我的理由是:既然场上所有他球都可以闪击,为什么我不能一下子把他球全部捡起来进行闪击呢?因为你《规则》在《闪击过程》的条文里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词。这样推理的话,就可以说《规则》中把“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定为犯规是与《闪击过程》的定义相互矛盾了!

2、《规则》第28页 二、闪击权 ㈢、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依据这一条的精神,我个人既有充足的理由,又有绝对的权力,依据场上双方态势和战术需要,自主决定闪击的顺序。假如有一个他球停稳后与自球接触,而我先把他临时移开去闪击另一个球,应当是允许的。但是《规则》为什么又规定“自球与一个被撞击的球接触,却捡起另一个未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的球”为“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犯规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总之,依据“全程论”的观点进行推理,还可以提出许多类似问题,但是按照《规则》的条文规定,却都不能给出让人心服口服的说明和解释。

老李:看来还是“单球论”比较符合《规则》条文精神和实际情况。

老张:为什么说“单球论”的观点比较符合《规则》精神和实际情况呢?这要从四个方面去看:

1、现场球体运动的实际

2、队员技术操作的实际

3、规则相关条文的叙述

4、理论深入剖析的结果

从这四个方面去比较、去推敲、去理解、去判断,与“单球论”所主张的完全一致。

老李:哎呀——,这钻研《规则》可真费脑子呀!绕来绕去快把我给弄迷糊了。

老张:所以说学习《规则》就要有韧性、有钻劲儿,要有较真儿的精神才行。

老李:怎么样?今天又差不多了吧?让我回去再好好琢磨琢磨吧。

老张:好,今天就到这儿了,咱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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