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农用机动车行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

来源:法信


法信 · 裁判规则

1.行政相对人驾驶农用车超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崔×诉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政相对人驾驶农用运输车超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维护公共利益,本着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所驾农用车进行扣押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杨济浪编著:《行政诉讼案例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

2.行为人在乡村道路上违法违规驾驶农用运输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张树林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交警管理支队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案

本案要旨:乡村道路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行为人驾驶农用运输车在乡村道路上违法违规行驶,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案号:(2020)内行申313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2-31

3.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相对人的农用车超限标准的确定应根据相对人的车辆类型适用相关规定——牟建涛诉潍坊市潍城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相对人的农用车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为其颁发了行驶证,且行驶证记载了核定的总质量,相对人基于其涉案车辆的主管部门为其颁发的有效合法证件从事运输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执法过程中对于相对人的农用车究竟应如何确定超限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律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执法,而未根据相对人的车辆类型适用相关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案号:(2017)鲁行再1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5-17

法信 ·司法观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农用机动车的管理权限的规定

关于农村的农用机动车如何管理的问题,原草案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这样规定,常委会在几次的审议中一直有不同意见,集中在对农用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牌证发放,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还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主要的意见有三种:一是维持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二是在保持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拖拉机和小型农用运输车的牌证发放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农用运输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三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但要便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这三种意见各有道理和根据,都应当予以重视。解决这个问题,既要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统一性,又要考虑实际情况;既要重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又要重视农民利益。应在坚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运输车不宜分工业用、农业用、商业用,凡运输车的牌证发放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则有所不同,多数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不论对其技术性能的检验,还是对其驾驶人员的考核,都需要兼顾两个方面,拖拉机牌证发放可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但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此外,从方便农民、减轻农民负担考虑,对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已经发放牌证的机动车,应当允许继续使用。根据常委委员的上述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相应规定。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29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行〔1999〕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豫法行请字第1号“关于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道路交通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机动车一种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人民法院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有关规定。

此复

5.《国务院法制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用运输车管理问题征求意见函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你庭1999年11月25日关于农用运输车管理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中规定:“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依照上述规定,机动车道路交通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机动车一种类型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

此外,据我们了解,对农用运输车的管理体制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8月在对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提出:“关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三轮车的管理问题,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已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6.《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二、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

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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