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地税发[2004]182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中山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试行)》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粤地税发[2002]1号文件(市局以中山地税发[2002]3号转发)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市局明确: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中山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试行)》(见附件)所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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