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的股权结构好在哪里?
股权结构,没有好不好,只有适不适合。
首先来看看具体的华为股权结构。具体来说,母公司叫做“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控股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N家华为系企业。而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只有两个股东,一个是任正非,一个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其中任正非持股1.01%,工会委员会持股98.99%。这就是华为的股权结构了。
华为的股权结构图
一、敢于与员工分享98.99%的利润。
按照股权激励的一般手法,股权池的份额一般在10%-30%之间,但华为直接把这个比例拉到了98.99%。换句话说,华为每年的分红里有98.99%是给员工的。
而反过来,华为的盈利能力确实给力,让它的分红承诺不再是悬在天上的画饼。
二、不给员工决策权,但也不是任正非一人独裁。
股权激励,从来都是只给分红权,不给决策权。华为也不例外,你也很难想象几万名员工共同投票决定公司的经营策略。一开始确实是任正非一个人说了算,但出了问题。
比如当年判定小灵通是落后的技术,不值得做,结果让UT斯达康做大,巨大的市场拱手送人。当然华为最后扳回来了,但不可否认这是很大的一个弯路。
因此,后来华为就更改了决策制度,由一人决定改为集体决策,CEO和董事长也是轮值的,大家轮流坐庄。任正非只保留一票否决权,但他也明确表示过,业务问题不会动用一票否决权。
三、建立了完善的退出机制,而且获得了司法认可。
一般来讲,股权激励的对象仅限于公司员工。如果员工离职,那么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这个员工所持有的股权都是要回购的。唯一区别在于,如果好聚好散,那么回购价格会高一些;如果员工是被开除的,那么回购价格会很低,甚至是零。华为也不例外。
之前华为有两位员工,黄灿和刘平,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按照华为自己的规则,对二人持有的股份回购价格为每股1元。二人不服,认为应当按公司净资产价值回购,遂诉至法院。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为搞的虚拟股,和《公司法》上规定的股权是完全两回事,因此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看起来不起眼,但其实是给华为立了一个司法保护:你搞的内部股不违法,反正就是个利润分配制度而已。只要别跟公司法挂钩,那关起门来怎么搞都随便你们。华为法务当然心领神会……
四、TUP: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激励政策。
华为的分配制度你说好不好?任何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都会出现问题,关键是看怎么解决。虚拟股这个东西,你给员工容易,收回来不容易。人家又没犯错,凭啥剥夺呢?但这样就会有一个问题了,如果一个人持股足够多,那他又何必那么拼,难道还“奋斗”一辈子不成?
针对这个问题,华为现在在虚拟股制度之上,还叠加了“TUP”制度。TUP的意思是“time unit plan”。TUP是独立于虚拟股之外的另一种期权,以五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到期清零,以免出现“躺在功劳簿上睡觉”的情况。具体来说:
假设张三有10000个TUP单位,那么张三能获得的是:
第一年:零
第二年:10000个单位所对应的分红 × 1/3
第三年:10000个单位所对应的分红 × 2/3
第四年:10000个单位所对应的分红
第五年:10000个单位所对应的分红 + 10000个单位的增值额,结算完毕后TUP单位清零,开始下一个周期的TUP
因为TUP是每五年清零一次,所以如果一个人不持续奋(mai)斗(ming)的话,他的收入就无法维持了。
所以回到题主的问题,华为股权结构好在哪里?股权结构没有好或不好,只有适不适合。别人没做股权激励,华为做了,所以华为走得前面一点。后来虚拟股激励展现出了局限性,所以又搞了TUP。未来TUP也必然暴露出问题,我相信到时候又会有更新的方案去解决。如果真要说好在哪里,那就是好在“能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