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人情往来不计入受贿数额(上)
不是成为了国家工作人员,当上了领导,这些人就不能在社会上有正常的人情往来。尤其是咱们国家是一个人情社会。丧失了人情往来,基本上就丧失了安身立命的社群、亲缘。这样对国家工作人员也好、领导也罢,也是不公平、不现实的。例如,领导的亲朋好友婚丧喜庆他都随过礼,最后他遇到了婚丧喜庆就不允许别人回礼,那就是剥夺了他获取回礼的权利,显失公平。
最高法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149号判例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都强调正常人情往来不是受贿,只有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数额才能计入受贿数额。正常的人情往来和违纪收受礼金、以及受贿犯罪之间的界限在一般情况下,还是清晰的,大家也都知道分寸。但总有一个模糊地带,在实际案件办理中,不是那么容易判断。那什么是不能按照受贿犯罪认定的正常的人情往来?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判例(第1149号指导案例)提出分析是否正常人情往来的要素是:数额较大、有没有请托或者要进行请托、存不存在长期的深厚的亲情、友情等特殊关系。从最高法提出的这些要素来看,必须是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说到说了随礼钱、份子钱、数额稍大,就直接按照受贿犯罪处理了。
比如,表哥是领导,给表弟办过事,表弟是老板,办完事几年后,表弟生意做得更大了,逢年过节还去看表哥,给表哥的儿子10万元压岁钱,表哥只给表弟的儿子1000块钱。似乎在这种情况下,就不算人情往来:表哥给表弟办过事、压岁钱10万元超过社会一般观念,表哥回赠也就是1000元,显著不对等。如果案情就是这些事实,似乎没有人好意思说这里面有正常的人情往来,毕竟10万元与1000元的往来差距过大了,超出了社会一般观念。但如果有事实表明,这几年大款表弟给七大姨八大姑的孩子压岁钱都是10万起,有钱就是这么任性,七大姑八大姨也就回礼1000元,甚至有人不回礼,在这种情况,可以认为表弟拜年的10万元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所以,人情往来是没办法建立裁判规则,只能立足在案事实。不可能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裁判规则出来。
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犯罪,但也不意味着可以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几乎都已经制定了操办婚丧喜庆的纪律规范。一般来说,对桌数、人数都有限制。即便收取的随礼、红包在正常数额范围内,但要是参加人员太多、桌数超标,也是违反了廉洁纪律,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借婚丧喜庆敛财)违纪,轻则警告,重则撤销职务。
下一篇文章,笔者将进一步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案例及其处理结果和刑法学界的观点展开更为深入的讨论。敬请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