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车库车位的收入
对于土地增值税车库、车位的收入,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各省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有的松一点,有的紧一点。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库、车位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取得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
若按此规定,那么如果开发商建设的是普通住宅,且增值额的20%以下,那么按规定是免税的,但是其所开发的车库、车位则不在免税的范围之内。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对售房附赠车库车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别计算房屋和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不再单独将车库车位分割出来单独计价;若合同中分别计算房屋和车位车库的销售价格,则车库车位的销售价格,作为非普通住宅收入。
有地方的税务机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中进行扣除。
总之,各省规定的情况都不完全一样,因此,纳税人如牵扯到车库、车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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