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 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可以按小时、日、周发放,且...
近日,四川某物业公司负责人罗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公司的用工形式较多,对工资支付的时间把握不准,他想咨询一下,职工工资支付时间有哪些具体规定?
针对罗先生的问题,四川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委会委员、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纪仲书对此进行了解答。一是《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二是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5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7条等进一步明确,“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可以按小时、日、周发放,且应足额发放。三是就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其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另外,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724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具体的支付日期,条例第14条规定,由双方约定或由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支付。条例还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如第24条规定,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30条规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明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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