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民事案由规定的适用之合同、准合同(八)

关于最新民事案由规定的适用之合同、准合同(八)

原创 沃创律师事务所 陕西沃创律师事务所 7月25日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含义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是指在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时产生的纠纷。

      案例研究

      【基本案情】

岳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洋系刘某之子。2014年下半年开始,刘某以工地建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岳某提出借款。2015年6月12日和2016年10月28日,刘某再次向岳某提出借款,当日,岳某按照刘某的指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A公司(刘某洋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两次汇入款项共计783000元,刘某确认已经收到该款项。因刘某与岳某存在多笔借款往来,其中于2015年5月28日向岳某出具借据,载明“因工程项目借岳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借款人刘某”、2016年2月6日向岳某出具了承诺书,载明“自2016年2月27号止,岳某所借45万元的利息由本人承担,承诺人刘某”、2017年1月24日向岳某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岳某人民币80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欠款人刘某(以前与岳某的条据全部作废,所有借款条据)”,2018年8月31日刘某洋亦向岳某出具了承诺书,载明“本人郑重承诺于2019年1月1日归还所欠岳某所有欠款捌拾万元整(800000.00),承诺人刘某洋”。因刘某洋向岳某表示愿意代其父亲刘某偿还欠款,2019年7月29日,在刘某洋所承包的工地上,刘某洋向岳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因工程周转需要向岳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约定月利率3%,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刘某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刘某洋在借据上进行了签字,刘某事后亦在借据上进行了签字。双方均认可签字的真实性,但刘某洋认为系重大误解所签,刘某认为受胁迫所签。

岳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某洋向岳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29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刘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刘某洋、刘某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限刘某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岳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29日开始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刘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刘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某洋予以追偿;3.本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刘某洋负担。本诉案件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刘某洋负担。
刘某、刘某洋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刘某以工地建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岳某提出借款,有借据、汇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能够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刘某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刘某洋愿意代刘某履行其义务,并向岳某出具了借据,实际上是债务转移协议,双方成立了债务转移合同关系。

刘某于2017年1月24日,经双方之前往来进行了结算,刘某尚欠岳某8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该欠条明确载明“以前与岳某的条据全部作废”;刘某洋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1月1日偿还欠款80万元;刘某洋又于2019年7月29日重新出具了借据,确认借款本金为80万元、借款利息为3%,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还清,且刘某在该借据上签字,并未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岳某与刘某、刘某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刘某、刘某洋应当按借条上的约定向岳某连带支付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虽然借条上约定的利率为月息3%,但岳某主张月息2%,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岳某的利息请求,应予以支持。刘某、刘某洋上诉所提只欠岳某借款本金84301.68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56条。

关于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的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履行义务的责任。这意味着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不因债务的转移而消灭,新债务人可以继续向债权人主张。例如,甲将向乙支付价金的债务移转给丙,支付价金和交付标的物应当同时履行,而乙尚未交付标的物,甲应当对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甲将其支付价金的债务转移给丙后,丙也应当有权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如,债务转移后,新的债务人已经完全履行了义务,但是债权人还是要求其履行,债务人就有权以履行完毕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这些抗辩只要是基于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阻止或者排斥债权的成立、存续或者行使的所有事由所产生的一切实体抗辩和程序抗辩,均可由新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包括: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不发生的抗辩,债权因履行、提存、免除、抵销等消灭的抗辩,债权因合同被撤销、被解除等而不存在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等履行抗辩权,以及程序上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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