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542条:撤销权的效果
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如下: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本条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的规定。
首先,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被撤销的,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自撤销之日开始才不发生法律效力,责任财产应当恢复原状,债务人应当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追回相应财产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权人对其行使撤销权所恢复的债务人的财产权益,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后取回的财产或代替财产的损害赔偿,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保全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对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后手取得人)而言,撤销权一旦成立,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相对人而言,撤销权成立,尚未发生物权转移的,债权关系消灭,已经发生物权转移的,应返还其受领的财产。较为复杂的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相对人从债务人处取得财产后再次流转的后手取得人,此时,要考察该利害关系人的主观意图,如该后手取得人为恶意的,应负返还义务;如系善意的,不负返还义务,由相对人负赔偿责任。
本条对于诈害行为的范围规定较之《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有了进一步的扩展,除包括538条和539条列举的放弃债权和担保、无偿转让、恶意延期、低价转让、高价受让、恶意提供担保等情形,还包括其他未列举的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这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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