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首创第三方主持磋商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告制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开磷化肥公司委托息烽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按要求,污泥渣应被运送至正规磷石膏渣场集中处置。但从2012年底开始息烽劳务公司便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形成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的堆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显示,此次事件前期产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后期废渣开挖转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757.42万元。2017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作为代表人,在贵州省律师协会指定律师的主持下,就大鹰田废渣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宜,与息烽劳务公司、开磷化肥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17年1月22日,上述各方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在贵州省法院门户网站将各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清镇市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裁定确认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息烽劳务公司、开磷化肥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在贵州省律师协会主持下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全国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经验。人民法院在受理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发生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赔偿协议情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力保障了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本案的实践探索已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所认可和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点评专家】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点评意见】
本案的亮点在于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则,化解了试点阶段磋商协议的达成及其司法确认的若干法律难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素材。贵州法院的这一实践样本彰显了法院的司法智慧。一方面,首创了由第三方主持磋商的制度,即由省律师协会主持、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展开磋商程序,并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双方磋商过程中的第三方介入,有助于维持程序中立、促进当事人沟通、协助当事人发现其利益需求。另一方面,首创了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前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公告的制度。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及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等内容,不仅涉及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利益的调整,也会波及到不特定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问题,人民法院将赔偿协议内容公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