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中心为规范电子卖场交易行为立新规
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电子卖场产品和服务管理、交易方式和规则、履约管理、监测预警及违约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报道 在电子卖场上线19个月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日前对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电子卖场产品和服务管理、交易方式和规则、履约管理、监测预警及违约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电子卖场的定义和原则。国采中心建设的电子卖场是供入围供应商按程序以数据电文形式维护、上架其产品和服务,采购人进行限额标准下货物和服务零散采购的执行操作平台。电子卖场的交易行为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该《办法》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建设电子卖场参数库,对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按规定程序,将技术(服务)参数嵌入电子卖场,纳入参数库管理。
二是对拟参与电子卖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明确要求其应参加国采中心组织的公开征集,国采中心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后,为其开通电子卖场相关权限。入围供应商上架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国采中心规定的上架规则,背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的,将被系统标识为无法交易或做下架处理。经征集程序入围的电商可申请在电子卖场开通体现其标识的店铺,并可根据征集文件确定的规则上架、更新产品或服务。
三是明确电子卖场设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购、比价、反拍等。在直购方式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在线议价,争取更加优惠的价格。经议价成交的,供应商不得降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标准;比价适用于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且纳入国采中心参数库管理的产品或服务;反拍报价时间截止后,以系统记录的供应商最终报价作为评判依据,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电子卖场的直购限额,由国采中心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设置。需求公告发布前,采购人应仔细核对比价、反拍需求内容,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修改、取消。比价、反拍项目成交后,系统自动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确认订单。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具有唯一编号的电子验收单,作为政府采购凭证。
四是对价格监测并进行预警。国采中心对标准化程度较高、成交量大、价格分布有梯度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根据交易数据定期计算不同配置产品的参考价、中位价,作为价格预警的依据。供应商报价超过参考价上限一定比例的,由系统自动拦截,该报价在电子卖场无法显示。采购人下单商品价格超出参考价上限的、超过该商品各供应商报价的中位价上浮一定比例的,系统将在采购人下单时给出相应提示预警。如果采购人继续下单采购,国采中心视情形将预警信息以适当形式报送采购人本级、上级和一级预算单位。
五是明确供应商出现违约责任情形:
——对于供应商出现未按上架规则上架产品或服务的、无法按已报价格成交的等有关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
——对于供应商出现确认订单后,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电子卖场产品信息、电子验收单及采购合同不一致等有关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卖场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
——对于供应商出现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谋取入围已经核实的;与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再具备相应行业有效的生产服务资格条件的;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未经采购人允许将所承担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将所承担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等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终止框架协议执行并予以公示,视情节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
六是根据电子卖场运行实际,将制定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行规则》,就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架、交易规则和违约、奖惩等具体情形作出说明,保障电子卖场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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