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事监督成功(自传第五部47)

2000年7月,通化县大泉源乡居民宋X宽来到通兴律师事务所要求委托我为其代理一起申请民事监督案件,这是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而要求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的雇佣赔偿案件。
宋X宽说:“我对通化县人民法院(2001)通民初字第44号判决书不服,想向通化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争取让检察院抗诉,纠正通化县法院的错误判决。我说不明白,检察院让我找个律师。”
宋X宽在2000年7月与新胜公路建筑工地签订了部分石砌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宋X宽向同村的赵明力说:“我承包了修公路的工程,你能不能帮我购买石料,我出价十元钱一立方米。”
赵明力四处联系的时候,裕民村村民魏忠对赵明力说:“这活给我吧,我去山上打石料,10元钱一立方米我可以接受。”
赵明力将此事告诉宋X宽,宋X宽同意由魏忠供应石料。魏忠便组织自己的弟弟魏波和刘殿友二人上山采石头。村民刘义祥听说这事后,要求加入合伙采石,三人接受了刘义祥。魏忠等四人因为采石工具不够,无法满足工地使用。魏忠找到宋X宽,请他帮助借凿岩机。宋X宽帮助他们找到大泉源乡的开诚,借用他的闲置凿岩机。魏忠、魏波、刘殿友与开诚书面约定:“借用机器期间,机器的消耗材料由借用人自己承担,机器如有损坏由借用人负责维修。返还时保证完好无损。”借用机器时,赵明利也在现场。
借用凿岩机后,宋X宽与魏忠等人协议:每供货100立方米石料结算货款一次。之后,双方便形成了石料供货和结算关系。谁知,魏忠等人并不具有采石资质,他们的安全意识极差。9月6日那天,采石场意外发生塌方事故,魏忠和魏波当场死亡,刘殿友、刘义祥受伤。宋X宽向刘殿友、刘义祥及死者家属结算了剩余的石料款。
魏忠兄弟死亡不久,魏忠的妻子李华向通化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宋X宽与魏忠等人是雇佣关系为由要求宋X宽承担魏忠的死亡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宋X宽提供了自己与魏忠等人是买卖关系的证据,但审判人员认为:宋X宽与魏忠等人是合伙关系,判决宋X宽承担李华六万余元的魏忠死亡赔偿金和经济损失。
根据宋X宽介绍的情况和所提供的资料,我归纳了几个问题:
1、此案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在上诉期满、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法院虽然不予禁止,但检察院未必会支持抗诉申请。
2、法院原审采信了两份证明,都是刘殿友署名的供应石料说明。两份证明的内容基本差不多,但落款签名与证明主文不是一人书写。庭审笔录记载:刘殿友称“这两份证明是李华的代理人魏忠的弟弟魏力写好后,逼自己签名的。”我仔细看了证明的内容,里面没有“宋X宽雇佣魏忠等人”的字样。原审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宋X宽与魏忠等人是合伙关系”的理由牵强。
3、原审对赵明力的证实采信,认为“宋X宽与魏忠等人是雇佣关系”,但证明中却没有“雇佣”的字样和内容,赵明力在没有替李华证实“双方是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对这份证明推出“宋X宽与魏忠等人是雇佣关系”的结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4、原审采信了一份奇怪的证据,是由李华与纪艳玉、刘殿友、刘义祥共同出具的证实材料,该证明材料证实:“在采石过程中双方一直没有结帐。”证明材料中没有“雇佣关系”的内容和字样,原审判决将原告参与签名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令我无法理解。
5、李华与他人还证明“采石场一直有塌方的危险,宋X宽应该对塌方死人事故承担责任。”
根据这些情况分析,我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不清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宋x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宋x宽与死者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合伙关系。但宋x宽放弃了上诉,使其丧失了法律救济的机会。而宋x宽提供的一审证据,却能够证明宋x宽与死者是买卖关系。
1、刘殿友以书面证明:宋x宽与魏忠等人是买卖关系,采石是魏忠等人合伙业务,与宋x宽没有合伙,也没有雇佣关系。
2、刘义祥以书面证明,采石是魏忠等人合伙业务,与宋x宽是买卖关系。
3、刘殿友在原审中出庭笔录中证明:“魏忠等人采石是合伙关系,宋x宽与魏忠等四个采石人是买卖关系。”
4、刘义祥原审当庭作证:双方是买卖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5、赵明力一审出庭作证:宋x宽与魏忠等人是买卖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我在为宋x宽起草申诉状时,帮助他调查了几个情况:
第一,魏忠、魏波在合伙采石后,向赵明力借钱买炸药款,该事实记录在一审庭审笔录中。
第二,魏忠在采石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向王希军借用推土机清理采石场。
第三,魏忠等人在采石过程中,除向宋x宽供应石料外,还卖给朱凤春、黄金友、开景春,姜新城等人约有100立方米石料,这个关键事实证明:采石属于魏忠等自己的业务,与宋希宽无关。如果宋x宽与魏忠等人是雇佣关系,魏忠等人不可能单方卖出石料。
基于这些事实可以确认宋x宽与魏忠等人不是合伙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通化县法院的判决就是无证据判决,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的条件。于是我便为宋x宽起草了《民事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履行民事审判监督职能,对此案提出抗诉,使审判活动回到公正上来。
我把法律关系理清之后,对宋x宽说:“这个案件没有经过上诉审理,你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抗诉,能否被检察院接受,我没有充分把握,这个案子我只能帮你做到这里,以后的事情你最好自己跑检察院,请他们认真审查。”
不久,宋x宽的申请终于获得了检察院的支持,案件通过抗诉和再审程序纠正了一审判决。
也许是我的真诚服务让宋x宽记住了。10年后,宋X宽的儿子因为别人插足他的家庭生活,而激杀人,宋希宽请我为他的儿子辩护。经过我的耐心细致工作和严谨的辩护,促使受害者的家人与宋X宽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他的儿子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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