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激励思考:3大优点,聚焦超额利润分享
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是未来三年落实国有企业改革“1+N”政策体系和顶层设计的具体施工图,是可衡量、可考核、可检验、要办事的。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工作要求明确提出“鼓励商业一类国有企业以价值创造为导向,聚焦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这说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可能会在接下来的三年甚至更长时间内,成为国企改革实践中长期激励的主要方式之一,甚至超越此前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方式。
在这之前,超额利润分享,只是国企改革话题中的一个低频词汇。
在央企混改相关政策中,也是在“鼓励探索”之列。
那么国企改革走到当前阶段,为什么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格外受到关注?
知本咨询认为这跟超额利润分享自身天然的优点分不开。
超额利润分享是适合更多国有企业的价值分配方式
在传统的分配模式中,员工仅仅是作为一个成本项,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核心员工,都没有资格参与最后的可分配利润分享,除了股东。
在国有企业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传统的分配模式已经明显不合理。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基本逻辑是,员工先拿到了按劳分配所得,股东也先拿到了应得的股权成本,之后额外的利润,由股东和核心员工分享。
也就是激励对象能够在没有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获得一部分利润的分红权。
按照这个逻辑,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在实现公司计划目标利润后,公司与相关利益贡献者共同分配超出的一部分利润,分享激励来源于超出目标利润的部分,不会挤压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更容易获得股东的认可,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可广泛参考使用。
所以,通过超额利润分享体现核心员工与公司共创价值、共享收益,既能够激发员工工作动能和士气,又能降低企业的管理监督成本。
国有企业由于自身特点和管控模式,现金方式的激励(除了批准单列之外),都应该从工资总额中列支,而不是直接从利润中扣减分配。
从这个角度来讲,在国有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通过特定超额利润计算方法,明确超额利润分享额,计入企业的人工成本。
实际上是一种工资总额分配办法,是一种差异化薪酬的体现。
类比科技型企业的分红激励,也是将部分利润分配给激励对象的机制,但是如果从净利润中提取激励额度,往往会挤压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
而且受限于科技企业的适用范围,在大多数国企中往往是企业内部共享科研产出,导致净收入难以计算、分配比例难以分拆等现实困难。
所以,相比股权激励和其他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机制适合更多国有企业。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符合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超额利润分享是一种基于利润增量的分配逻辑,明确企业需要产生增量利润才能实施超额利润分享。
作为国有企业要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该充分遵循增量激励原则。
企业在设定目标利润时,一般要与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达成情况比较;与企业的历史经营业绩比较,同时与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比较,充分体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超额利润分享是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是先有超额利润,后有激励分配,没有超额利润,就没有激励分配。
这一属性决定了企业必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实施和兑现激励,所以,推行超额利润分享会促使企业提质增效,追求业绩利润不断增长。
相对应地,如果企业出现对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比如出现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的情况,就不应该继续实施超额利润分享。
员工接受度更高、获得感更强
相比股权相关的激励机制需要激励对象“真金白银”出资购买企业股权,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本质上属于现金型激励的一种,激励对象无需出资,只要企业当年营业利润超过目标利润即可获得现金激励。
虽然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总额有限制,只是从超过目标利润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但激励对象个人获得的激励额度没有明确限制,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主设定,相对而言灵活度更大、员工获得感更高。
此外,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还有退出容易,流转灵活的优点。
企业原定的激励周期结束,或者激励对象离开企业等,即可停止或退出激励,不存在无法停止和退出的风险。
同样,当员工升职或者降职,只需要按照新的岗位层级动态调整分配比例即可,操作更为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