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间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你知道吗

来源:劳动报

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汽车设备制造公司。今年7月,公司员工老黄称在家摔伤了腰,申请休两周病假。虽然X光片显示“未见明显错位骨折”,但在其提交病休证明单后,我们还是准假。此后,公司收到一笔紧急订单,想让老黄提前销假来帮忙,但却无法联系上他,上门也找不到人。两周期满后,班组长突然收到了老黄要求续假的微信,并称此前手机遗失故未有联系,但对病休期间身处何方只字不提。我们明确告知,要继续休病假必须先交病历资料并至公司医务部门复核。但老黄未理睬,亦未上班,我们遂以其旷工为由作出了解雇决定。老黄马上申请仲裁。因为工作太忙,我们的工作人员忘记了仲裁开庭的事。仲裁委就以老黄在庭上才拿出的病假证明单为依据判我们支付其赔偿金。该案系一裁终局案件,我们只能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但最终也未获支持。我们觉得很委屈。公司有请假制度,我们也有微信记录为证,为何还会败诉呢?请问这样处理有依据吗?

读者 杜先生

杜先生:

根据法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需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如下情形: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予撤销。该制度的设置显然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我们法院在审理撤裁案件时亦仅审查是否存在上述几种可撤销的情形。你们公司在仲裁期间怠于行使权利,被裁决败诉并不奇怪。同样,该裁决不存在程序瑕疵,亦没有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法院最终裁决驳回你们的申请也是合法的。希望你们今后在行使管理权时更审慎,发生争议后,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阶段均应积极应诉、充分举证,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编辑:尹文卓

内容来自懂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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