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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是资本运作“红线”之一,也是监管部门核查重点,今天鹏拍把相关内容做一个完整梳理。
梳理同业竞争,无非是区分各种资本运作方式,解决两大方面问题:一是主体边界(包括股东、亲属、比例);二是竞争程度边界。
1、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不同于一般法律定义)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同业竞争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公司的客观影响。
2、同业不竞争
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但由于销售区域不同,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的状况。
例如,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其所发的电实行统一上网,其价量由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企业之间就不视为同业竞争。再比如有的热电联产企业,其供热半径与股东的不重叠,也可以不视为同业竞争。
在资本运作中,将产业进行人为的不断细分,解释为同业不竞争,较难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同业竞争核心的法规及适用情况如下:
注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将独立性(含同业竞争)相关内容删除,调整到招股说明书格式指引,实际要求未变。
注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已废止,实践中仍具有指导意义。
注3:2019年,《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发布后,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标准更加透明,也更便于各方参照与操作。
注4:另外,从证监会历年保代培训记录的观点来看,主要股东(5%以上),特别是第二大股东的同业竞争也引起过证监会关注;然后通过细分产品、行业、区域等解释为非同业竞争不被接受,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都要进行综合考虑。
相关案例及解决方式如下:
1、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IPO否决。公司与控股股东存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为托管、承诺转让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收购等。2、粤电力A(000539),2011年重大资产重组被否。否决原因为“本次交易未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次交易未就今后避免产生新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出明确保障措施。”3、道明光学(002632):2011年11月IPO上市。IPO申报前一周开始收购实际控制人兄弟控制的公司。证监会在第一次反馈时追问了收购进展、其他家族成员对外投资及同业竞争情况。4、苏州思睿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IPO撤材料。公司从事2-羟基-6-萘甲酸(26酸)的生产和销售,关联方主要从事2--羟基-3-萘甲酸(23酸)的生产和销售。发行人认为两种产品属于同分异构体,主要原材料和反应过程的区别,主要用途和主要市场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解释未获得证监会认可。5、津膜科技(300334),2012年6月上市。证监会关注了第二大股东(持股27.59%)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类似情况的还有最近过会的大理药业。6、东软慧聚(430227),2013年6月新三板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下辖的ERP 事业部部分业务重合。2009年控股股东对公司和集团辖下的“ERP 事业部”的目标市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设定了各自业务的专属行业,并承诺在公司挂牌后把该部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分拆、分批转让至公司。7、普华科技(430238),2013年6月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持股2.7%)控股公司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对此,董事会秘书承诺变更名称、法人、营业范围,如果不能将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8、炬华科技(300360):2014年1月IPO上市。持股5.7%的股东余钦,原控制公司从事与发行人相同业务,后进行了转让。余钦在电力系统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成为发行人股东后,在制定以智能电能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产品为核心业务的发展规划、产品规划及产业发展实施计划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9、北部湾港(000582),2015年6月定向增发。大股东旗下的其他码头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全部“由北部湾港受托管理经营”,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部分码头。10、红阳能源(600758),2015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控股股东旗下部分煤矿注入上市公司,剩余煤矿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承诺托管给上市公司,并在重组完成后五年内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或注入上市公司。11、家家悦(603708):2016年11月IPO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参股(持股25.04%)的公司存在业务范围重叠,解释为在国内从事不同业务。发审委还是进行了关注。12、亚翔集成(603929):2016年12月IPO上市。2016年9月(上会前夕),控股股东与发行人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由发行人承接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的新增洁净室及机电安装工程业务,台湾亚翔只进行原有项目的维修,不再承接任何新增的洁净室及机电安装工程业务的解决方案是否解决了发行人与台湾亚翔之间的同业竞争。13、兰州民百(600738):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过会。2012年被否因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将会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申请人不能提供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此次控股股东承诺了业务划分、兰州民百为唯一上市平台、根据资产状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规范措施等。14、广州港(601228),2017年3月IPO上市。控股股东下属两块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最终新风公司关停现存的货物装卸业务;穗航实业公司是托管的资产,解释为“委派一位员工担任财务总监,不参与穗航实业的生产经营,未对穗航实业的生产经营行使决策权和控制权,未将其纳入广州港集团合并报表,未向穗航实业公司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托管费用,未从穗航实业公司的经营中获取任何利益。”发审委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进一步关注。15、中国出版(601949)(央企),2017年8月IPO上市。控股股东承诺:在研究出版社完成改制工作后,会择机注入中国出版;承诺函出具之日起5年内,会择机将新华书店成都有限公司注入中国出版。发审委进一步进行了关注。16、西部超导(688122),2019年7月科创板上市。控股股东西北院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部分企业从事钛或钛制品相关业务或以钛为原材料,其中西安赛特2018年营业收入为12,974.73万元,毛利为1,708.15万元,占公司高端钛合金材料业务营业收入、毛利的比例分别为14.21%和4.71%,对公司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主体范围
(1)全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甚至重大影响)的企业。
(2)考虑业务起源及关联性是否清理: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其控制的企业,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执行。
(3)一般无需清理: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其控制的企业,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执行。
(4)考虑实质影响程度是否清理:持股5%以上非控股股东(特别是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纯财务投资者一般无需清理)。
(5)考虑实质影响程度是否清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控制或任职的企业,另外需考虑《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
2、同业竞争程度
(1)营业执照范围重叠就需要关注,禁止主营业务存在重叠。
(2)不能以细分行业、产品、客户、区域等解释同业不竞争。
(3)竞争不限于销售,还包括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供应商等因素。
3、资本运作方式
(1)新三板:没有比例限制,但需要存在确实目前无法解决的原因,且承诺的措施切实可行即可。
(2)并购重组、再融资:需要有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承诺解决。
(3)IPO:理论上申报前清理各种形式同业竞争,对于实质不属于同业竞争的行为可以解释,一般不接受承诺。
科创板虽然开了一定口子(30%),但前提是确有存在必要,且不对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且不管如何对上市皆有影响,建议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