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界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一)根据我国最新法律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二)对达到退休年龄尚未交满社保的规定

1、《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此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缴或者社保转移。
  2、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可有三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继续缴费,缴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种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三种选择: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达到退休年龄正常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如何确定

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并不统一

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按劳务关系处理;认为只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只能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第二种是按照“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即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

乙间的争议,虽然不适用劳动法, 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关系处理,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仍然要得到强制执行,除此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就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此规定也有其合理性,可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只要提供劳动,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劳动保障,同时又不完全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种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观点认为尽管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开不表明该劳动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与退休之前并无不问,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应当承认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因其实际情況的复杂性不可以作出“一刀切”内判定,仍需实际情况实际分析,且主要应从双方身份关系性质予以分析。

三、达到退休年龄因工受伤如何处理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应当构成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

(1)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如双方关系符合这一特征,就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尤其是在双方之前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更没有理由因为劳动者年龄变化而否认这一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其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进行了界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也已表明立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3)根据现有部分判例可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将这类情形认定为构成劳动关系的。由于参考案例数量较少,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这就就是苏州中院的统一观点,但至少说明苏州中院部分法官还是倾向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如若上述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则可以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

四、相关案例参考

太仓市XXX有限公司与李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审判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5民终8427号

【案 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27

【合 议 庭】祝春雄、蔡燕芳、林李金

【判决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应理解为权利性规范,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均不选择终止,双方的关系仍属于劳动关系,并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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