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言税语】绕来绕去的88号公告,核定征收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88号公告颁布后,网上很多人都在热议,说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了。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细细捋一捋。
88号公告原文是这样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然作为一个修订文件的公告,没有上下文,是不容易明白它的意思的。让我们顺藤摸瓜,看一看国税函〔2009〕377号在讲什么?原来这一条是对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做解释:《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此处就是88号公告中修订的内容】。
我们接下来看一下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看到这里,一个绕来绕去的政策才有了一些眉目。我简单给大家按照时间顺序串一串。
2008年30号文件,总局制定了一个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办法中留了个口子,说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有些特殊企业就不能核定,到底什么属于“特殊企业“,我还没想好,等想好了再告诉你。
2009年377号,总局发文,我现在可以说了,特殊企业,是指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说到这里,似乎觉得这话有点满,于是赶紧又加了个括号说,当然如果你只享受了免税收入这一种优惠的企业,不属于特殊企业。
言下之意,除了享受免税收入这一种优惠的企业,但凡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都属于特殊企业,都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如果你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也不能核定征收。
当然这也没什么不妥,既然这么说,大家就这么理解执行,所以,文件颁布以后,核定征收的企业,是不允许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2015年17号公告,为了显示国家优惠政策雨露均沾,总局说:“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更优惠了,当然是好事。唯一的弊病,就是两个政策之间发生的碰撞,出现了一个BUG。
2016年88号公告,为了消除这个BUG,总局赶紧修改了国税函〔2009〕377,让特殊企业中不包括的内容,除了享受免税收入的企业,还增加了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的企业。
总而言之,88号公告就是一个让政策理顺的补丁公告,大家不必惊慌,并没有改变2015年17号公告中,核定征收企业依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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