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契税究竟能不能申报?
一天,远方的朋友向我叫苦,说他去申报缴税,可税务机关就是不让他缴。还有这样的事情?我觉得奇怪,忙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朋友买了一套房子,预缴房款的时候拿到的是收据,当时开发商说,交钥匙的时候换发票。等交房交钥匙的后,发票的问题,开发商一拖再拖,拖到最后发现,开发商居然跑了,跑了、跑了。。。
好在房子在手,那就自己去办房产证吧,结果去税务局缴纳契税的时候,税务局说必须提供发票,没有发票不让缴契税。
我说:哦,那是因为以前有一个房地产税一体化管理的办法,文件规定,没有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契税申报。不过,后来国家又下了补充规定,如果有特殊原因,导致购房人不能拿到发票的,核实后也应该受理啊。
【相关文件】
国税发[200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二、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朋友无可奈何地说:是啊,税务局说没有购房发票申报契税,仅限于房地产公司注销和列入非正常户。这个开发商最不地道的是,他虽然跑路了,但临走的时候,还安排了一个小会计,每月帮他进行纳税零申报,既没有注销,税务机关也没办法把他列入非正常户。
听罢,我都有些哭笑不得了,跑路之前还能想到这么个细节,算是一个心细如发的人了。但这么一来,既坑购房者,又将了税务机关一军,也真是不地道啊。
现在的问题是:购房者要申报缴纳契税,税务机关应不应该拒绝?
我的观点是,税务机关不应该拒绝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
2015年67号公告中规定,不提供发票而可以办契税理申报情况,是房地产企业办理注销或非正常户的原因,但我们应该注意到,文件后面还有三个字“等原因”,这个意思就是说,和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也应该包括在内,允许纳税人进行契税申报。总局在制定文件的时候,不可能穷尽所有与之相似的原因,只能是以列举的方式做出示例。
【相关文件】
法[2004]96号中规定: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那么这些列举事项有什么特点呢?一个是注销、一个是非正常户,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购房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只要是购房者是因客观因素导致的无法取得发票,而不是因为购房者主观的原因,比如自己工作太忙没有开。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当然,可能有的税务人员会说,我怎么知道他是主观还是客观原因呢?我认为这个比较容易识别,如果这个小区购房者都开不了发票,那肯定是有客观原因的。从概率上来讲,不可能所有的人都一起因为主观原因不去开发票。
如果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确实是这个开发商跑路了,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发票,应该让购房者申报契税。不能因为开发商少缴税款,让购房人承担后果。
至于开发商没有开发票,没有缴税。应该立案检查,通过强制执行、列入税收黑名单等办法进行另案处理,而不应该一直和购房者申报缴纳契税牵扯到一起。
最后,我对朋友说,你最好和其他购房者联名写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不能开具发票的客观原因报到税务机关,由当地税务人员进行核实,如果一切属实,应该允许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