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说一说网友的困惑,我看到的亮点

2020年8月11日,契税法公布。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天,有网友问我,契税法定税率是3~5%,那是不是以后没有1%,1.5%的优惠税率了,法律一年以后才施行,是不是给大家一个过渡期,让大家赶紧买房?
我说:不是这样的,不能这么理解。对于第一套刚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国家给予的契税优惠政策,是符合“房住不炒”这个指导思想的,在较长时间都不会改变。
按照《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可以看出,居民住房需求保障情形在法律实施后,依然是国务院减免契税的范畴之内。至于目前优惠税率低于法定税率的问题,不需要担心,可以通过计税依据减半、或减免应纳税额等方式实现减免,并不是一定要通过优惠税率这个途径。
距离正式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这个缓冲期间,是为了给税企双方熟悉新法,财税部门制定衔接政策留出足够的时间,来确保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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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颁布,每个人关注的重点都不同,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在我看来,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是确定了申报缴纳的期限。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而旧的契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不能不说,这个修改非常好。因为暂行条例的规定真是让执法人员感到无所适从,忍不住要吐槽。
对于大多数税种来说,应该在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但契税的规定很另类,把申报和缴纳的期限分开了。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先申报,申报的时候让征收机关核定一个期限,在期限内缴纳就没事。超过这个期限就算滞纳税款。
原本文件应该明确的期限,下放给了征收机关,导致基层无所适从。
有的省局工作做得比较细致,会以省局文件下发一个口径,明确契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有的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90日内缴纳,有的是365日内缴纳,也有的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但是,还有一些省局是没有发布税款缴纳期限口径的,这种情况下,导致契税的稽查工作就很尴尬,对于查补契税的情形,该如何加收滞纳金呢?没有规定缴纳期限啊!
不得已,只好采用超过纳税义务发生日10日后,作为税款的起始滞纳日。也就是说,视同征收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就是10日内。
同样的违法行为,全国各地处理完全不同,原本应该全国统一执行的政策,因为这个模模糊糊的下放权限条款,变成了十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有些问题产生地区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税款缴纳期限不一致,真的不应该。
终于,趁着这次“变法”的机会,契税做出了修改。一是不再要求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申报;二是申报纳税期限统一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
对税企双方来说,都是解决了一个心头之患。
作为财税从业人员,我们每个人都曾学习过税制要素有哪些?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缴纳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
在学习考试的时候,看到这些只感觉不过是些考点罢了,但当你在具体工作中,才能深切地体会到对于一个税种来说,每一个要素都必不可少,缺失任何一个税制要素,都会给政策执行带来很大的困惑和阻碍。
旧的条例中,若干税种都存在税制要素不全的情形,在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中,它们逐渐变得完整完善,更加清晰,对于我们每个从业者来说,这都是一件幸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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