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庭审中有两个重要环节,一个是法庭调查,一个是法庭辩论。对此,其实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至今也没有很好的答案,就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界限如何区分的问题,这个度不是很好把握。就这个问题我也观察过很多庭审,也请教过别的律师。但我还是固执地觉得,我自己的做法不一定是错的,或者说,有的时候我甚至觉得错不一定在我。
我的通常做法是,“质辩合一”。也就是说,把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揉在一起发表。我的理由也很简单,我的辩论意见就是基于证据而来的,是对我方证据所证明内容的强化,也是对对方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的否定意见。换句话说,我的辩论意见或者代理意见,根植于质证意见,我通过详细发表质证意见的方式充分阐述辩论意见。
所以,发表质证意见,我不是仅仅说是否认可证据“三性(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是更愿意详细地发表质证意见。这就往往会引起一种冲突或者承办法官的“不满”。
有些法官明确提出质疑,比如说:
请简要发表质证意见……
你这个属于辩论意见,辩论阶段再发表,现在是质证阶段(当我在辩论阶段说的时候,往往又会听到你这个是质证意见,为什么要在辩论阶段发表的责难)……
请代理律师紧紧围绕证据三性发表意见……
请仅针对证据三性发表意见……
其实,我也是知道证据三性是什么的,也很清楚要围绕证据三性发表质证意见,但我的理解是,质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阐述主张;没有必要为了质证而质证,简单地说认可或者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又有什么实质的意义呢;脱离了核心主张的任何陈述,在我看来都是没有意义的。
这就是我为了要坚持“质辩合一”的原因所在。与为了配合法官完成庭审相比,也同样与让法官产生些许不满相比,没有充分、完整地阐述代理意见,没有把该说的话说清楚,是更让我无法接受的事情。
我接受委托、代理案件,为的就是替当事人说话,该说的话得说完、说尽;在我看来,与当事人利益相关的合法诉求没有得到有效表达,就是律师的失职。所以,我是真的不能接受,在庭审上,律师的正当发言被制止、阻碍,因为这会让律师丧失了一部分重要价值。这或许就是,为什么律师和法官会在庭审中产生激烈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吧。律师有说话的权利,且正当的发言,应当被尊重。
其实,我在参加的庭审时,往往会重复我的核心代理意见,无论是在调查阶段,还是在辩论阶段,我会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我的代理意见,即便法官会打断。但其实我没那么在乎法官是不是让我在当事人面前“难堪的”,我正当地行使我自己的权利,做我该做的事情,说我该说的话。
智慧的法官是不会阻碍律师正当发言的。一是,听明白了双方的意见有利于作出正确判决。二是,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也是对律师工作的尊重。三是,阻碍律师发言,很容易成为上诉、再审的事由,即便没有什么用,但常常被使用。
2021.7.28 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