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企业将面临重大经营风险
根据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首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将于本月对外公布。笔者在今年的纳税信用评定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对纳税信用评定工作还停留在“走过场”的认识层面。笔者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一定要重视欠税的信用风险。
近日,笔者在纳税信用评定过程中发现,A出口企业2014年多次大额欠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8号公告有关“按次扣5分、欠税5万元以上扣11分”的规定,大额失分,最终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该企业负责人对此评定结果却不以为然,觉得根据往年的情况,即使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企业也不会受到什么直接影响。这种情况竟然不止一例。
的确,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可以采取一些严格管理措施,因为没有强制性规定,相关控管措施实际上往往流于形式,一些信用不佳的纳税人觉得欠税“不疼不痒”,从而进一步通过欠税谋取利益。
关于欠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等法规,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欠税公告、阻止出境等措施,但因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往往对相关欠税方执行力度不足,触动不够。
但随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等政策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欠税打击的刚性和力度大大增强。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上述A出口企业对相关新政并不知情,也因此才对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不放在心上。殊不知,根据相关新政,一旦因为欠税等原因被评定为D级纳税人,企业将面临重大的经营风险,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此外,对于上述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应采取”,而不是原来的“可以采取”。因此,纳税人一定要高度重视纳税信用风险,尤其是以下几项。
发票领用风险 相关新政规定,对于D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显然,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会给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带来极大不便,不仅不利于企业及时回收货款,预缴税款可能还会导致企业的现金流紧张。
退税审核风险 根据相关新政,对于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第四类。税务机关对于管理类别为第四类的出口企业将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对其退税申报逐笔人工审核,强化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和发函调查等。这些严管措施,将会使企业的退税进程明显受阻,进而也会影响到企业的资金情况。
税收检查风险 根据相关新政,税务机关将把D级纳税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提高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强化纳税评估。对这类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高频率、高强度的税收检查,不仅会加大企业准备相关审核资料等应对成本,也会增加企业税收风险转为实际损失的概率。
联合惩戒风险《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会将D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风险无疑将会被不断放大。
所以,奉劝企业一定要依法诚信纳税,如果基于现金流安排而选择拖欠税款,一定要慎重考虑纳税信用风险,否则企业会陷入被“限量领用发票、开票预缴税款、严格退税审核、高频次税收检查、社会联合惩戒”等围困的泥潭,非但不能换来资金流的宽裕,还很可能将企业拖入经营不下去的境地。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东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