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2:实际控制人受让离职员工激励股权,怎么处理?

在现实中一般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来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低价增发,一种是实际控制人低价转让老股。
这里去强调低价,也是我认为这个文章写得特别好,特别懂准则原理的地方,股份支付之所以能够形成,是由于两个条件:
  1. 员工有利可图,如果是公允价值就无从谈起股份支付,而是正常的股权转了。

  2. 员工获得的利是企业换取服务的代价,所以企业才需要将额外部分确认为成本费用。

那么按照以上逻辑,如果离职员工的激励股权退给了实际控制人,应该怎么处理呢?
  1. 看来源:如果本身就是实际控制人低价转让,然后同样的价格收回来,那么就不需要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反之,如果是企业低价增发,就相当于好处转给了实际控制人,就需要进一步讨论。

  2. 看实际控制人是不是中转:如果只是暂时转给实际控制人,后续会进行新的授予,可以暂时不处理,在下次授予的时候再做股份支付处理。反之如果,最终就是实际控制人,也就需要进一步讨论了。

  3. 看企业是否获得服务:低价增发+实际控制人最终持有,如果企业也是换得服务,例如是公司的董事高管,那么就相当于对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支付,仍做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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