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令人心惊的电梯事故,该由谁来承担怎样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日益增多,电梯被越来越广泛应用于居民的日常生活。由于使用、管理不善导致的电梯困人、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对于令人心惊的电梯事故,该由谁来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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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令人心惊的电梯事故,该由谁来承担怎样的责任?

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卫翔律师解答:

对于商场等地发生的电梯事故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是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卫翔律师解析:

事故中电梯故障是根本原因,则需要看是否电梯在设计安装上存在问题,电梯是否及时的检修,以及相关值班员是否存在擅离职守的问题,如存在以上情况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也受到特种设备相关法条约束。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电梯作为许多人日常生活必须的设备,其安全性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应该提高对电梯安全性的重视,此外在遇到电梯故障时,不要盲目自救,应沉着冷静,按紧急通话按钮联系物业监控中心、拨打电梯维保人员电话,之后原地安心等待救援,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卫翔律师,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执业20余年,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案件等领域有一定的造诣,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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