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期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前债权债务的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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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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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前债权债务的承继规定。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的基本形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吞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至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移至新设公司的法律行为。
二、公司合并应按程序进行
公司合并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如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等,为了保护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公司合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1.形成合并决议;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5.合并登记。
三、公司合并的债权债务由存续或者新设公司承继
合并后公司继受合并前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债的概括承受。因公司合并导致的债权债务继受具有无因性,不以债权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合并后公司可以对合并前公司的债权进行收取,同时必须对合并前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
本期编辑: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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