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事争吵挨了耳光还手被解雇,终审判决:属本能反应,公司需赔钱!| 劳动法库
2014年4月26日,孙小妹入职南京一电子公司。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2015版)第99条严重过失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工作期间,与同事、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
2019年9月29日,孙小妹报警称自己被同事打了。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和解,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2019年09月29日19时许,在公司食堂,当事人孙小妹与王姐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言语不和相互争执,王姐一时过激打了当事人孙小妹一记耳光”。
2019年9月30日,公司出具关于员工上班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禀议,载明:“9月29日员工孙小妹和王姐上班时间发生争吵并斗殴事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期间谩骂并斗殴条款”。孙小妹及案外人王姐在该禀议上签字确认。
2019年10月6日,公司向工会送达《关于与孙小妹同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告知工会,孙小妹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自2019年10月6日起与孙小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在该证明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
2019年10月9日,公司向孙小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解除与孙小妹之间的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11日,孙小妹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17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2020年1月2日,孙小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孙小妹与同事在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吵打,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解雇合法
一审过程中,公司提供了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孙小妹被同事王姐掌掴,孙小妹情绪激动,起身推扯,又被同事王姐推落倒地,被其他同事拉开。孙小妹对监控视频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用工管理权。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孙小妹与同事王姐在工作期间因琐事发生吵打,该情形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第99条严重过失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此,公司解除与孙小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孙小妹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小妹的诉讼请求。
孙小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孙小妹情绪激动、起身推扯的行为,是本能的应急反应,不能认定为与同事斗殴,公司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孙小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从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监控视频的内容看,孙小妹被同事王姐掌掴情绪激动,起身推扯,又被同事王姐推落倒地,后被其他同事拉开。孙小妹情绪激动、起身推扯的行为,是本能的应急反应,不能认定为与同事王姐斗殴。公司以孙小妹“在厂区内打架斗殴”、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
孙小妹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孙小妹主张以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记载的数额作为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经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224.56元;孙小妹于2014年4月26日入职,公司于2019年10月6日解除与孙小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是46470.16元(4224.56元/月×5.5月×2倍)。
综上,孙小妹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孙小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470.16元。
案号:(2020)苏01民终6585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