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以案说法:未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井涛

【基本案情】:2015年7月,被告王某在原告张某处购得收割机一台,被告王某支付部分价款后,就剩余价款14000元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收割机款14000元 王某 2015年7月”。由于被告王某未支付尾款,2021年3月,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继续支付尾款。被告王某认可上述事实,但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

【观点分歧】对于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观点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成立时起算,结合本案,应自欠条出具的2015年7月开始计算,原告起诉之日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在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如果权利人长期不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长期不开始,这明显有悖诉讼时效的宗旨,因此诉讼时效应自债权成立时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该观点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即原告起诉之日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权利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应是请求权。在本案中,原告张某的起诉行为属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应作为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解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而非泛指的债权。在本案中欠条的权利属性是上述两种分歧的来源。

在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作为出卖人的原告张某已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被告王某,被告王某也支付了部分货款。此时买受人就剩余货款出具欠条,其目的应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非债权人就该债务进行主张。以此事实来看,此时的债务的清偿期限显然没有届满,故以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购买收割机,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对合同的履行期限作出约定,被告王某出具的欠条属于债权的证明,同时欠条上没有载明还款期限,也佐证了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张某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自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结合本案,诉讼时效自原告张某起诉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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