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 坚决从重处罚

央广网北京6月22日消息(记者 牛谷月)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图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三部门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于有效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睿懿指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打击此类犯罪面临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现实斗争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了《意见二》。《意见二》在《意见一》的基础上,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涉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关联犯罪,提出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李睿懿介绍,《意见二》共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和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斩断“两卡”犯罪链条 多种银行卡、电信卡交易行为入罪

李睿懿表示,不仅要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要斩断其犯罪链条,铲除其周边犯罪黑灰色产业链。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非法交易的“两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水源”,“两卡”非法交易泛滥,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

李睿懿指出,去年10月份“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成效显著,在总结“断卡”行动经验的基础上,《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睿懿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信用卡等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宽严相济,对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视情况从宽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二》第十六条用较长篇幅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政策作了规定,强调区别对待,宽严并用,宽严相济,确保良好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指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团伙化、链条化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各层级人员皆有,地位作用各不相同。从当前办理案件看,涉案人员“三低”(即低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现象较为突出,对于这些人员尤其是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方面因素,依法审慎作出司法决定。

刘太宗表示,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更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该羁押就要予以羁押,一般应提出从重的量刑建议,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要准确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主从犯,对于经应聘入职仅领取少量工作报酬、按照工作指令仅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少、发挥作用较小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犯罪嫌疑人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更好地教育帮助他们知错悔过,投入正常学习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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