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务面对审计的“灵魂拷问”……

作者: 我是Sandy呀

在公司里,法务人员和业务人员最容易发生冲突,双方对“背锅侠”和“业务杀手”的争论永无休止,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但是,除了业务人员之外,笔者发现,还有一类人也经常和法务格格不入,把法务折腾得有苦难言,他们就是审计人员!虽然从事法务工作七年,也经历过不少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但有时候面对审计人员的“灵魂拷问”,笔者也是哑口无言,无力感油然而生。

“公司同意了终结执行,有决策文件吗?”

01

笔者经办过一个诉讼案件,我方公司为原告,案件一审胜诉,对方公司也没有提出上诉,于是一审判决生效。后来我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过了半年,法院仍然找不到对方公司的财产线索,恰好又到了年底急于结案,执行法官就联系笔者是否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没有就要下裁定终结执行,笔者表示同意(其实笔者是否同意,根本不影响终结执行的结果,因为确实是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过了一年,上级单位来公司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审计人员要求笔者提供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的决策文件,理由是在终结裁定书中有一段表述“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笔者解释,在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法院都会裁定终结执行,作为案件代理人,就算笔者不同意,也不会改变法院终结执行的结果。但是审计人员不依不饶,认为未经公司决策就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是有工作失职的嫌疑,笔者真是有理说不清。最后笔者经过多番解释(就差把法官请过来作证了),才把这个事情给解决掉。

后来,笔者向法院工作的朋友了解到,虽然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结执行,并不影响法院终结执行,但会在裁定书的具体表述内容上有所区分:如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执行,那么裁定书上就会出现类似“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表述;如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终结执行,那么裁定书上就不会出现“申请人同意”字眼的表述。自从得知这个细节导致的裁定文书表述差异后,以后再代理执行案件,笔者都会强烈表示不同意终结执行(哪怕是没有财产线索,哪怕不同意也不会影响最后法院终结执行的结果),为的就是裁定书上不要再出现“申请人同意”的字眼,因为笔者不想再遇到同样的麻烦。

“这个调解,有经过领导决策审批吗?”

02

刚参加工作不久,笔者代理公司一个案件,我方公司为原告。庭审之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笔者将诉讼请求和调解方案进行了对比,综合考虑时间成本、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经济利益等因素之后,认为对于公司而言,采纳调解方案比坚持诉讼更为有利。当时笔者马上向分管领导电话汇报了具体情况,领导也在电话里认为调解结果更好,同意采纳调解方案。于是,笔者开开心心签了调解书,我方公司也在当天收到了被告的相关款项,大家皆大欢喜。

过了一段时间,同样是上级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又来对笔者进行了“灵魂拷问”,要求笔者提供公司同意本案调解的决策文件。笔者详细解释了整个事情的经过,也强调了这个案件调解会比坚持诉讼好,因为我方不一定会胜诉,就算一审胜诉,被告可能还会上诉,不仅用时会很久,而且哪怕是二审我方也胜诉,款项也有可能执行不下来。可是审计人员一句话把笔者怼得哑口无言:“现在不是要你证明调解和诉讼,哪种方式对公司更有利,现在的问题是,你没有经过公司决策,就擅自同意了调解,程序上不合规。”最后,笔者恳求已经调离了公司的原分管领导帮忙作证和解释,才最终平息了这个小插曲。

自此以后,除非法官给予充分的时间,能够让笔者走公司内部的调解方案审批流程,否则,笔者一律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哪怕调解的结果极大可能比诉讼结果好一万倍,笔者也不敢冒险。除此之外,如果是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笔者对特别授权方式也是持谨慎态度,尽量采用一般授权方式,因为案件结束后,外聘律师收了律师费就完事大吉,但是作为法务人员,笔者还需要应对公司以后大大小小的一堆审计和各种检查,如果得到特别授权的外聘律师对外同意调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那法务人员真的是有理都说不清了。

“主动降低违约金标准,有审批文件吗?”

03

在笔者所在地的司法实践中(案件发生在2019年),法官一般会认为合同违约金标准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标准,如果超过年利率24%,则会被认为违约金过高,需要下调。笔者代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我方公司为原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月5%,笔者在写起诉状的时候,就明确愿意下调违约金标准,即按照每月2%的标准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就算不下调违约金标准,仍然按照每月5%的标准主张违约金,法院也不会支持),法院的最终判决也采纳了这一点。

没想到厄运又来了,审计人员又拿着合同和起诉状一起来找到笔者,质问:“合同明明约定的是按照每月5%标准计算违约金,你为什么要主动下调到每月2%?这变动有公司审批文件吗?”这个时候,笔者已经不再是刚毕业的“傻白甜”,对审计人员也没有那么畏惧了,软硬兼施解释道:“没有审批文件。司法实践中只会支持每月2%以下的违约金标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哪怕原告不主动下调违约金标准,法院也仅支持每月2%以内的违约金。如果起诉的时候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诉讼请求,那么诉讼标的额就会增加,相应的诉讼费用也会大幅度增加,同时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也有可能变更,事情处理起来就会比较麻烦。这个司法实践的做法,如果你不相信,你可以试试向法院发询证函,看法院会不会回复。”最后,审计人员也没再继续纠缠,事情就不了了之。但自此以后,笔者又得到了一个经验,就是起诉状里不要主动下调违约金标准,因为笔者再也不想面对审计人员的“灵魂拷问”了!

大多数业务人员傻傻分不清楚法务和审计,认为二者完全一样,都是为了保障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实际上,由于专业视角和评判标准的不同,法务和审计并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和谐”。有时候笔者甚至会觉得,审计提出的一些问题简直有点“不可理喻”。但是,不管怎样,各种经验都是宝贵的,经历了审计人员的多次“灵魂拷问”,笔者也获得了法务人员代理诉讼案件的一些“独特经验”,虽然感觉有些无奈和委屈,但也许这也是一个法务人员所必须要经历的成长吧,也希望法务人员和审计人员能够多加沟通交流和学习,让这些“灵魂拷问”越来越少,双方合作起来更能“亲密无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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