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主张小区自治

前几天出的关于小区、业委会、物业方面的帖子[你们慢慢玩,别随便代表我],引来了不少关注。小区不需要物业公司而采取业主自治的话题,大家都是有共鸣的,多数是持支持态度的,也有人在支持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可谓专业人做专业事情,业主自己能够把小区给管理好么?!

就这个问题,我们展开一下讨论,究竟业主自治可否行得通。大凡经过商品房盛行时代之前的人,都领略过居民自治的时代,只是说辞上的自治让人感觉生僻而已。可以说以前的居民组织管理形式,较现在完善和好许多。

曾经的居委会,就是一种在街道领导下的一种义务的居民自治。那时居委会的成员,都是一群愿意服务居民,且在居民中有一定威望的退休人员组成。因为我妈作为一名退休人员,退休后做了多年的居委会委员,从主任到书记都干过,所以自己对那时的居委会运作还是很了解的。那时一个里份,由居委会构成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居民有什么事情,就找居委会。而居委会里面设有各负其责的委员,而各个里份又设有居民小组和小组长,专门管理自己辖区内的事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小组解决不了的问题,居委会主任解决,主任解决不了,转交到街道,大家都是义务服务。这样的好处在于,大家彼此都熟悉,办事效率既高,又很人性化。

业委会成立,其形式应该与以前居委会组织形式一样,只是换了一个称呼,而现在有物业费这一块,工作是有偿的,应该比以前更好运作。保安和保洁,实行小区内部招聘模式,既解决了小区内居民的就业,业委会服务人员实行专职化(带薪)为小区服务,这样会更加人性化和低成本。

目前市区内许多小区采取的 “社区牵头、楼栋管理、居民自治” 的管理模式,深得小区居民喜欢。自治的小区,财务公开,服务好,费用低。邻里关系融洽,年底盈余还会给业主们分红。业主的物业费用,普遍比物业公司管理的低,且服务质量高。

没有物业前的几十年,都是街道居委会管理,相当成熟的东西。几时开始硬塞这么个物业公司给业主,还搞的离开物业公司不能运转似的。另外,业委会成立应该是履行业主自治的职能,业委会成员应该是愿意服务小区的专职人员,没有专门的时间,就别掺合什么业委会了,搞个不伦不类的业委会做什么,监督物业公司?如果仅仅如此,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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