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刑事申诉?
一、刑事申诉概念辨析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行为,具体包括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公安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例如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具体规定
(一)申诉主体
刑事申诉的主体,即谁才有权利提起申诉。
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主体是法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第二款,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刑事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案外相关人。当事人,指被害人、自诉人、原审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责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律师不属于申诉主体,但是,申诉案件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的客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得知,刑事申诉的客体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具体为(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刑事申诉的时效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四)刑事申诉的管辖
刑事申诉的管辖,即正确的申诉主体应该向哪个部门递交申诉书。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1.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应向哪级人民法院申诉?
(1)普通申诉案件:终审法院管辖;
(2)二审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对第一审判决申诉的:第一审法院管辖;
(3)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4)死刑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2.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应向哪级人民检察院?
(1)普通申诉案件:由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2)重大、疑难、复杂申诉案件:由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3)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申诉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经最高检察院决定或批准,可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五)申诉的形式要件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4)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5)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6)刑事申诉所需材料
(六)刑事申诉所需材料
申诉人可以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申诉的材料基本一致。可以参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申诉至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一般要求提交一式三份。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一般要求原件和三份复印件,原件当场核查后退回申诉人或律师。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
(七)提起刑事申诉的理由
申诉人向法院、检察院提起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申诉状应当载明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刑事申诉的理由,是指申诉人提出刑事申诉的原因和根据。目前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的理由,但是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司法解释对案件重新审判、复查的理由以确定刑事申诉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认定罪名错误的;
7.量刑明显不当的;
8.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
11.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可见,申诉人提出刑事申诉必须提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或诉讼程序存在错误的事实和根据,否则可能面临申诉被驳回的后果。
(八)刑事申诉并不影响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三、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鼓励律师代理申诉,初步确立了律师代理申诉制度。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文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确立了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当事人提起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可以开展以下工作:听取申诉人诉求,询问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经审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件的,为申诉人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代为申诉;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申请法律援助;接受委托后,代为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听证、询问、讯问和开庭等。
本文作者:
林子淇,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
多津,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