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 “三年一检”,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所需检测结果哪来?

2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并实施了新修改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修改内容中,《规定》除根据2016年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还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那就是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方式保留严重和一般,删除了较重类别,并根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年仍必须做一次检测,而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由原来的每年做一次定期检测修改为每三年至少做一次检测。
职业病危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对于大部分用人单位来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的正常变化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设备、原辅材料等。虽然法律、法规有“三同时”的要求,然而,又会有多少用人单位能够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到位。三年一次的定期检测数据“管”三年,检测报告有时并不能完全体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仅凭用人单位日常监测,也难以保证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规定》的修改,既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确实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实际负担,貌似双全,实则不然。现实出现的问题是:
一是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缺乏检测结果。
二是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了职业病,当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无法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用人单位每年必须要进行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以及检查哪些项目,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情况以及检查结果等资料,检测周期由每年改为三年一次,也就是说这个检测周期内每年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的因素检测结果都是一样的。更为严重的是,当劳动者一旦罹患职业病需要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提供的检测结果是合格的,而恰恰造成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时间一个检测周期的后两年内,这样一来,这份合格的检测报告,将对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很大的影响。
对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定期检测,由原来每年一次修改为三年至少一次,从眼前利益来看的话,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确实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支出,其实,虽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支出,但是用人单位只要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可以直接或间接预防、控制在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这也就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支出和降低了发生职业病的风险。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已是健康中国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将有力推进新时代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工作。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一旦发生职业病,会面临高额赔偿和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用人单位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更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种重要因素。

因此,用人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规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每三年至少做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组织劳动者按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维护,并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涉及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019年2月2日公布实施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2019年5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494号),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并通过“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涉及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法律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规定,当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2021年1月4日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样规定,职业病诊断时需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健康中国 · 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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