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决: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设定抵押是否有效? 2024-08-06 16:27:55 裁判要旨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仅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情形。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产抵押,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抵押,不影响房屋抵押的效力。案例索引《陕西省农牧良种场、宝鸡市云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5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59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农牧良种场。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召公镇巨良寺。法定代表人:刘文,该场场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鸡市云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火炬路28号院12幢2单元2601号。法定代表人:梁亚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召公镇巨良寺。法定代表人:郭国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郭治宁,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原审被告:郭国安,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原审被告:呼娟宁,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原审被告:吴芳录,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原审被告:郭海彦,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原审被告:郭海宁,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原审被告:鲁亚玲,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原审第三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县城新区南大街19号。负责人:冯小永,该支行行长。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农牧良种场(以下简称良种场)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市云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尚公司)、原审被告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粮公司)、郭治宁、郭国安、呼娟宁、吴芳录、郭海彦、郭海宁、鲁亚玲及原审第三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以下简称扶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民终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良种场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及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涉案抵押合同无效,良种场不承担抵押责任,云尚公司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诉讼费由云尚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良种场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良种场与扶风支行就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订立抵押合同,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批准或登记手续,应认定本案房屋抵押无效,云尚公司未依法取得抵押权,对抵押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有效系法律适用有误。二审判决认为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而无需登记即取得,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主债权转让后并未进行抵押登记,云尚公司不能从债权人直接成为物权人,不能依法取得抵押权,其对本案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判决偿还利息不能成立。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云尚公司受让的债权数额为11074800元借款本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定归还借款利息系事实认定错误,不能成立。云尚公司非金融机构,不具备收取罚息的主体资格,其作为债权受让人,受让的是基于金融借款关系的合同权利,不能享有原权利人作为金融机构的特殊身份而特别享有的计收罚息的权利。一、二审法院既然认定合同于2016年12月20日已经解除,合同既已解除,未履行的则不再履行,判决“合同期内的利息损失”、“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损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云尚公司抵押权是否有效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仅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情形。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产抵押,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抵押,不影响房屋抵押的效力。涉案抵押人良种场与扶风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合同》约定,扶风支行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后,良种场仍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良种场主张债权转让后,云尚公司未进行抵押登记,对涉案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利息和罚息是否应承担问题。《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依据转让合同约定,云尚公司受让的是涉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二审认定,涉案合同因聚粮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期内的利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对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计算,扣除诉讼期间聚粮公司已经偿付的利息,判决聚粮公司承担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并无不当。良种场主张涉案债权利息仅应计算到债权转让之日,及合同解除后的利息不应支付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良种场再审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用。综上,良种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东敏审判员 任雪峰审判员 曾朝晖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康建军书记员张利 赞 (0) 相关推荐 法律知识:民法典考察之抵押权 法律知识:民法典考察之抵押权 最高院明确: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无效|附:最新规定十典型案例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以其未成 ...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有效吗?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18年5月,夏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以未成年女儿夏晓丽名下的幸福小区房屋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夏某 ...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协议需要经过审批才能有效.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该土地上的房地产,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 ... 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人有权获取补偿吗? 导读: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相应地可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那么,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时能获得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吗?政府 ... 【法官说法】公司要求员工交钱入股;法院裁决:是借款! 宜 5月12日 今日案例: 公司要求员工交钱入股 到底是投资还是借款 ↓↓↓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美容公司美容师.2017年4月,某美容公司以集资入股名义号召员工成为公司股东.王某响应号召,于2017 ... 土地上的房产抵押后土地能抵押吗 不能.房产抵押时,如果是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所依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同时抵押了.如果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本就无权抵押: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言,国家规定不得单独抵押. < ...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在建工程房产能否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在建工程房产能否抵押 【最高法院: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字,能否... [最高法院: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字,能否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的便捷性,将留有空白的借款合同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这种行为看似提升了交易效率, ... 最高法院: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字,能否当然发生法律效力(附五大详细裁判规则)|民商事裁判规则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民商事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