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车停自家小区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执法局无管辖权
【摘要】原告王某某将车牌号为XGx的机动车停放在xx市xx小区3幢未施划停车位的空地上,被告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2019年5月15日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为半封闭式,小区内道路属业主共有,车辆的停放受小区物业的管理,因此该小区内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畴,被告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享有在该小区范围内道路的管辖权。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综合执法局,管辖权,小区内道路
一.引言
车停自家小区被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执法局无管辖权,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781行初399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王某某系XGx的机动车车主,且居住于案涉xx小区内,该小区为半封闭式。2018年11月1日,原告王某某将车牌号为XGx的机动车停放在xx市xx小区3幢未施划停车位的空地上,同日9时35分被告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确定车内没有驾驶员在场后,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进行告知,后该违法行为信息通过违停数据采集终站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二)2018年11月12日,原告王某某在违法停车处罚窗口接受处理,被告作出x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告王某某在接受处罚后,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停车地点位于xx市xx小区内,小区为半封闭式,小区内道路属业主共有,车辆的停放受小区物业的管理,因此该小区内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畴,被告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享有在该小区范围内道路的管辖权。
(二)被告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王某某停车地块为公共交通领域的法律依据不足,在此基础上认定原告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章停车,属事实认定不清。
(三)2019年5月15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车辆停放在自家小区内,且车辆的停放并未对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造成影响。该处罚决定书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二)答辩意见:原告王某某将车牌号为XGx的机动车停放在xx市xx小区3幢旁人行道上,未按照停车泊位的规定停放车辆,影响行人通行。我局认为,原告王某某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原告王某某违法事实清楚,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据此,小区建设区划内的道路,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不在公共交通管辖范畴内。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行使权力的机关不得超越职权。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行政诉讼:对销售牛肉做出没收并销毁处置,须提供未经检疫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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