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1年1月3日下午约17时,珠海市洪鹤大桥发生施工人员高处坠落事故。施工人员谭某,男,45岁,在洪鹤大桥3号主桥墩开展维修作业准备过程中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3月4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正式对外公布《珠海市洪鹤大桥 3#桥墩“1·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月3日15时许,江门泽星公司谭某与班组人员陈星星、张春桃、张春华从地面通过安全爬梯到洪鹤大桥3#桥墩桥面,然后通过梯子下至桥墩下横梁平台做桥底泄水管的管撑安装前准备工作(下横梁面距离底部水泥承台面高度为29.8 米)。谭某、陈星星、张春桃在桥墩下横梁平台上收拾施工材料,完善临边防护设施;张春华从下横梁平台西南侧的登车平台进入到桥梁检修车收拾整理材料。为了下一步施工便利,谭某带领其他三人利用在下横梁平台上收集到的钢管、钢丝防护网、铁丝和铁脚手板等材料,在下横梁平台靠近北侧塔柱位置与桥检车之间搭设了一条临时简易通道。16 时许,武船重工公司安全员钱远景到3#桥墩下横梁平台巡查时发现此临时简易通道(已搭建成型),当场口头制止四人继续搭设,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谭某等人于 1 月4 日前拆除该通道。17时15分许,谭某、陈星星、张春桃解下安全带准备下桥下班,谭某(只佩戴安全帽)说了句“取东西”,在下横梁桥面折返至临时简易通道,当行走在通道上时,该通道突然发生解体破坏,谭某情急下双手抓住钢丝防护网,身体悬空挂在通道下部。谭某挣扎着想往上爬,位于桥检车上的工人张春华见此情景急忙向谭某抛绳索施救,尝试了两次,未能有效。17时16分许,谭某因体力不支,坠落于3#桥墩底部水泥承台面。我们稍微整理下整个过程:15时,几名作业人员准备搭这个通道;安全员在16时检查发现,并要求停止,也下发了整改通知单;17时15分左右出现了事故!事故报告中安全员的处理意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虽在检查中发现谭某等人搭设的临时简易通道,但没有现场监督其拆除,也未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 建议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事故调查报告见下文)安全员发现不算不及时,口头也要求了立即拆除,所以事故报告中肯定了安全员检查中发现搭设通道的行为,但问题就在没有现场监督其拆除,也没有上报!所以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哪怕你已经下发了整改单!我违章开车,交警发现制止了我,并且也对我进行了处罚,但我继续违章,如果导致事故,交警是否要担责?我发现了安全隐患,但我是一个安全员,你不听我的,我只能下发整改通知单。在整改期限内,你继续违章,如果出现事故,我是不是还要承担责任?安全员是管安全的还是监督安全的?对于隐患,安全员是应该自己发现自己解决,还是应该发现隐患、要求整改、最后验收整改情况?很显然,该起事故中,安全员主要因没有上报隐患违章,没有将自己的责任规避,导致最终发生事故被追责。案例二:2020年7月5日16时许,淮南市凤台县凤台经济开发区凤凰湖片区双创产业园项目C区6号楼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9.1万元。2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淮南市凤台县“20207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在顶升横梁北侧的轴头未完全放置在踏步半圆弧内,未使用顶升横梁防脱销装置的情况下,进行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致使塔式起重机失稳倒塌。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一是项目各参建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调查报告提出,事故直接责任人陈西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员闫徐涛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事故相关单位的8名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等12名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对事故相关4家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成凤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徽凤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凤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凤台县人民政府向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从事故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该起事故仅追安全员闫徐涛一人刑责。该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陆毛凯为组长,安全员刘先梓为副组长。从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组成以及事故发生经过可以看出,安全员刘先梓应该为闫徐涛的直接领导,官大一级。事故发生前起重机安装单位严重违章作业,安全员闫徐涛当即责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但起重机安装单位负责人陈西堆告知因顶升作业已经开始,临时停止作业风险更高,待完成正在顶升的标准节后再停止。随后,安全员闫徐涛在起重机附近等待,但陈西堆等人在安装完正在顶升的标准节并未停止,继续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作为现场的安全员,闫徐涛犯了一个致命错误,没有向上级报告!最终导致自己一人背锅的结局,令人唏嘘。作为安全员的闫徐涛,在发现违章之后,还是尽到了一部分安全员的责任,立即责令停止,旁站监督。但违章人员的心理肯定是,为了赶进度,你安全员说的话我肯定不听,应付一句就过去了。这种现象对于违章者来说非常普遍,表面上说已经开始干了,干完这点马上停,其实心里想,我管你呢,等你走了我继续违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安全员闫徐涛层层向上报告了,事故可能还是会发生,因为报告需要时间,单位领导直接到现场肯定也来不及,做决策也需要时间,也可能领导和闫徐涛的决定一样,只是口头叮嘱一下,让闫徐涛在现场监督一下,注意安全。监理也可能一样,跟着闫徐涛在现场一起旁站监督。如果安全员闫徐涛向领导报告了,那么事故调查报告和最后的追责名单绝对不是现在这样,闫徐涛完全可以规避掉自己的责任。这是两起非常典型的事故案例。值得所有安全员警示!发现隐患或者违章,要第一时间制止,并通报给领导!新修订的《刑法》3月1日已实施,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的入刑行为。类似本次事故,起重机安装人员的违章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安全员的闫徐涛,责令施工人员排除却没排除掉,也没有告知领导。最终把入刑的风险担在了自己身上。作为底层的安全员可能身不由己,员工不听你的,通报给了领导,可能还会被领导批评几句,这点事都不能处理好。但法律不讲情面,不会考虑你的身不由己。因此我们需要理清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明知隐患的是谁?拒不排除的又是谁?如果理不清楚这层关系,安全管理人员难逃背锅。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是专业的安全人员,专业知识淡薄,对于隐患辨识和排查主要还是依赖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因为去现场最多的是底层安全员,因此明知存在隐患,首先知道隐患或者说违章的一定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告知企业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后,他们才知道隐患或者违章的存在,但拒不排除,一般是主要责任人或现场违章人员的主观行为,我作为安全人员,告知你隐患的存在了,但我没有权力,因为你是领导,你不听我的。现场违章人员,我告诉你违章了,必须立即停,你也不听我的,你仍然要进行作业。那么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到底在谁?这时候很容易形成背锅的死循环,就像本次事故。避免背锅至少需要形成两个条件,第一能证明安全管理人员已经告知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员工隐患、违章的存在,第二安全管理人员主动告知了风险后,主要责任人或者现场违章人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据不排除。其实这也不难!有方法避免,这就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现隐患或者违章时一定要留证据,并向上级通报。发现隐患向各部门各车间,甚至给主要负责人下发隐患告知书,对于隐患及时排查记录,做好台账管理!现在法律也认同各种聊天记录,少打电话,多发文字。如果领导来不及看,先在微信上把问题反馈一遍,然后再打电话,做好证据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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