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多的是可怜之人,甚至法官都值得同情

我作为律师,比起我的那些法官、检察官同学、朋友们,在言论上,有更多的自由度。最近多起刑事案件的社会化大讨论中,有很多尖锐的声音,有的同情被告人,有的同情被害人,我想说的是,刑事司法中,多的是可怜之人。

我想以脱离个案又结合案例的方式,来讲一讲那些让我看不透的人间百态。

首先,我想讲的是角色。

在刑事案件中,每个被告人都或多或少的有多重社会角色。举个例子,一个贪污罪案件的被告人,可能是一位优秀的丈夫,在子女心目中可能是英雄般的存在,甚至单位里的同事也觉得这个被告人是个好领导。可在贪污案件中,这个丈夫,这个父亲,接受法律制裁是刑事司法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官场净化的必要环节,与此同时,对于他的家庭来说,是沉重的打击。在这样的案件中,即使这个被告人的亲属以泪洗面,也无法使得被告人无罪释放。

前一阵子看中国高铁的宣传片,评论区里关于前前铁道部长的评论,褒贬不一,有说功臣的,有说蛀虫的,甚至有人提出将功抵过的说法,让其继续回到相关岗位上指导工作。

第二,我想讲的是角度。

刑事司法中,法官也值得同情,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案件,对于那些舆论哗然的案件,法官在办理案件中也承载了巨大的压力,判得重了,被告人家属不服,判的轻了,被害人家属不服,即使判的被告人和被害人两方都服判,媒体舆论上还可能指指点点,法官们也脑壳疼。

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对法官也有非常高的要求,考核、汇报、审限、责任制等等等。有些律师自称刀尖上的舞者,我看,刑事法官更是常年在刀尖上行走,“判的错没错”,那一份对灵魂的煎熬,是在每年上百件案件中不断的重复又重复。

第三,我说的是情绪。

自由和金钱比起来,自由是无价的,无价是无法衡量的价值,而坐牢就是对自由的限制。长期从事刑事司法的工作人员,尚有一些情绪,更何况是突遭变故的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甚至在一些严重暴力犯罪中,社会大众都无法接受一些残忍的犯罪手段。

刑事司法不是赌博,但是在司法过程中,种种情绪弥漫开来,就使得这个过程被人为的增添了几分诡异、神秘的色彩。喊打喊杀的有,为民请命的有,总之,修辞性的语言不断,各种带有情绪的话语,给案件的处理过程、最终结果都披上了神秘的面纱。

第四,我想说的是真相。

司法,讲究证据,证据分为主观证据、客观证据,可惜的是,很多事实无法通过客观证据来直接反映,主观证据中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往往是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在这些主观证据中,可供剪裁的空间非常大,比如说,某个被告人扛下了所有罪,使得其他被告人免于指控了,这样的真相,我们可以接受吗?更有甚者是代人受过。

司法的真相,不全是全部案件的全部真相,司法呈现出来的样子,可能只是一个“无争议”的结果,至于背后的隐情,实难完全展开。

第五,我想说的是公正。

刑事司法层面的公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适用法律,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罚当其所发。不过,同样的法律适用,带来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有些人因为醉驾入刑,其实对其生活影响不大,但是假如是某个公务员某个律师因为醉驾被判刑了,则对其来说,不光光是要被拘役几个月,出来后原本的工作也没了,同样是醉驾,但是刑罚施加在不同的人身上,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还有,那些因为错判被关押了十几年的人,是不是赔偿了几十万、几百万,就可以补偿其被关押的自由和时间呢,还有那一份被错判带来的精神伤害,是补偿金钱就可以修复的吗?还有,那些被错判死刑的人,他们的生命是金钱可以抚慰的吗?命都没了,给钱还有什么意义?

同情是正常的,可,法理情,调和起来,如何兼顾?在提倡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今天,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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