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二)出资方式-个人所得税
企业可以投资,个人也可以投资,个人投资可以用货币资金出资,也可以用非货币资金出资。用货币资金出资,不涉及税款的缴纳问题,但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则涉及到个税的问题。
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当分为两步。第1步是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第2个步是以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货币资金进行投资。
第二步是以货币资金投资,因此不缴个人所得税无关,但第一步是转让非货币性资金产,因此要按财产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用以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的确定,如果被投资的企业是公司,无论是税法,还是《公司法》都要求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税务机关以此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并以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但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是合伙企业,那么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价值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如果合伙人选择了以评估来确定资产的价值,这与税法的规定一样,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如果合伙人选择了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资产的价值,那么与税法的规定就存在明显的冲突。
如何来处理这个问题,从《立法法》的角度来看,《合伙企业法》的效力,要高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规章,应执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但如果合伙人协商确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合理理由的,税务机关则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因其是一种投资,所以没有现金的流入,要求其一次性确认收入缴纳税款,有违量能课税的原则,因比,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基本一样,但是也有不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强调在5年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个人所得税强调纳税人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自行合理确定所得,即每年缴纳税款金额可由纳税人自己确定。但投资若取得现金对价,或在5年时间内转让股权取得现金收入,应先用于缴纳税款。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地点根据所投资的类型不同而不同。个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为不动产所在地;以股权对外投资的,为被持股权企业所在地;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为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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