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富生: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五问”
曾富生: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评估也进行了实践。然而在需求的主体、内容、供给责任、供给体系和供给模式等五个方面,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和实践中的盲区。
我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主体在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进一步明晰:一是老年群体的细分问题。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婚姻状况、家庭支持程度、子女数、住房条件、文化程度、个人性格特征等因素使得老年人之间的需求各异,笼统地将需求主体按照年龄或身体状况划分造成了服务对象的偏离和有限资源的浪费。二是家庭中照顾者的需求问题。尽管家庭功能不断弱化,但家庭的非正式支持依然是主要养老资源。然而,社会的变迁又要求年轻人承担更多的社会工作,照顾者承担着沉重的压力,需要暂托、日间照顾等服务来缓解压力,纾解紧张情绪,改善因长期照顾而造成的紧张的代际关系,从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需求的内容是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设置的依据,是需求评估的重点。在实践中存在两个倾向:一是简化的倾向。各部门将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简化为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忽略了老年人支配、情趣、亲情、尊重等方面的需求、奉献的需求等心理需求,更是将社会参与、生活自主等内容排除在老年人的需求之外,整体上重物质需求,轻精神、社会性等方面的需求。二是泛化的倾向。把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满足的范围定得过大、过于宽泛,把针对全体居民的市场活动(如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的检修维修、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婚介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等)涵盖其中,把政府面向全体公民提供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如社区活动室、法律咨询)囊括其中;这些服务也是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但把它们归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中,一方面会削减老年服务内容的针对性,不利于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不利于满足老年人的真正需求;另一方面也给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困扰。
从宏观角度来看,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社会需求,是家庭功能弱化、家庭支持减少而机构养老等养老方式无法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情况下,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功能,解决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而做出的一种结构安排,因此政府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此外,居家养老服务的输送主体还包括市场、社会组织、企业、家庭、个人等多个主体,各个主体在服务提供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有着不同的功能定位。政府的责任是满足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提供社会救助,为广大普通老年群体提供适度需求的福利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制定政策、对全社会进行观念引导、培育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场的责任是高效提供居家养老产品和服务;包括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的“第三部门”则是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整合资源,搭建平台,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补充和完善;家庭则作为非正式支持,承担政府、市场、社会还无法提供的服务;个人则在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实现自助。明确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满足的主体,厘清责任边界,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才能构建一个符合现实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在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层次性与需求满足程度之间存在着张力,应构建对应不同层次的需求满足体系,即分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福利、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和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居家养老福利满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主要是针对贫困老人、鳏寡孤独老人、残障失能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和商品,完善老年社会救助体系,起到“兜底”或“托底”的作用;居家养老服务事业满足老年人的适度需求,政府通过提供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吸收民间资本,引入社会组织,为中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标准服务和中档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满足老年人的高端需求,为部分高收入老年人提供高档的服务,提供更多的市场化产品来满足这部分老年人的需求。
基于上述五个问题,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研究和政策实施需要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主体进行细分;引入“喘息服务”,将照顾者的需求纳入服务体系;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明确满足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边界;构建满足不同需求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服务供给模式,实现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