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宁错不抓。

即墨市于先生被员工家属诬告强奸被公安机关刑拘,违法羁押216天,后即墨公安分局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案件,于某被无罪释放。一起没有作案现场,没有作案物证,完全凭当事人一面之词的涉嫌“强奸”案,不具备基本的刑事立案拘捕条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需抗辩,案件连法院门都没有进,在公安检察程序自动撤案,丢人现眼,愚不可及。于某因为被错误羁押,身心、工作、经济等方面受到严重伤害,真相大白,始作俑者逍遥法外,比错案本身更可耻!羁押前,于某贷款140万元承包140亩海参养殖,由于无人管理仅收回10万元,损失惨重,于某自己承担后果,公正何在?于某向检察院主张赔偿300多万元经济损失,绝非敲诈,最终青岛市检察院决定赔偿于某8.3万元,无法弥补于某遭受的非法灾难。“受害人”张某在接受调查时,竟然称“这事她说了不算,全由她丈夫说了算”,罪与非罪的直接当事人模棱两可,戏弄法律,陷害无辜,已经触犯刑法,应予追究。依据莫须有的指控,也敢抓人关押,权力泛滥膨胀,难以置信。冤假错案屡禁不止,除了个别案件水平认知能力问题外,多数都是职权部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无罪推定原则形同虚设。刑事案件应该坚决贯彻执行宁可错放,不能错抓的基本原则,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迫害,捍卫法律尊严和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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