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木财税注解全套账务处理(18):小微企业延续缴纳所得税(全年、分期,案例详解)
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5月1日之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缴纳(原文可见:文件来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附解读))。本文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涉及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账务处理,举例进行一一解析。
一、前四月处理
甲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2020年3月31日计提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3万元,并于2020年4月12日申报、缴纳。
甲公司3月31日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万
甲公司4月12日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万
贷:银行存款 3万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30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在本公告规定延缓、退税范围之内。甲公司正常计提、申报、缴纳,即为完成税务处理,不予退税(汇缴结算,若依法需要退税则另当别论)。
二、五月处理
乙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月度申报企业所得税。2020年4月30日计提2020年4月份企业所得税2万元,并于2020年5月12日申报、缴纳。
乙公司4月30日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万
乙公司5月12日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万
贷:银行存款 2万
注:5月1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之前,小型微利企业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先行申请退还。
乙公司2020年5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并于当日获得退还。
借:银行存款 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万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万”仍然挂于贷方余额。
三、后七月处理
乙公司2020年5月份至12月份合计计提企业所得税15万元(为了简短,我们合计写分录;实际工作中,分期来写即可,道理一样)。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上述企业所得税只须做计提分录,不必缴纳。
借:所得税费用 1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万
注:一般来讲,申报、缴纳通常同步操作;而此公告就是将申报、缴纳两个环节分开。上述企业所得税仍须依照规定期限申报,只是暂缓缴纳,交缴纳环节延迟到2021年第一个企业所得税申报期。
这样,截止年度,乙公司“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方余额17万元。
四、2021年首个申报期处理
2021年首个企业所得税申报期,乙公司将上述17万元企业所得税一并缴纳即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万
贷:银行存款 17万
这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就结平了;以后正常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汇算清缴即可。
注: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主要采取季度申报。但季度申报下不存在5月已申报缴纳且退税这个环节(因为4月税款不符合退还条件,7月税款尚未缴纳直接不用缴纳);为了说明这个特殊环节,我们以乙公司(月度申报)为主进行重点讲解。至于前四个月,季度、月度都是一样,也就无所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