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释和监委管辖规定解析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贪污罪,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管辖的六大类88个罪名之一,也是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本文从刑法对贪污罪的明文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等,对贪污罪的立案追诉和量刑标准进行梳理,以表格形式呈现。
一、贪污罪的五种类型
《刑法》382条和383条规定了贪污罪的表现形式处罚标准,另外,还有三个条文明确以贪污罪论处,包括第183条二款的国有保险公司人员骗保,第271条二款国企人员职务侵占,第394条公务活动接受礼物应交公而不交公。《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
二、贪污罪立案追诉、量刑标准
立案量刑标准主要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以数额较大、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划分量刑档次和幅度。
在2016年4月18日司法解释出台以前,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以五万元、十万元作为划分量刑档次幅度的标准。在2016年4月18日之后,贪污罪以3万元为数额较大标准,以20万元为数额巨大标准,以3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以未达到或接近数额较大等标准时,考虑存在法定的6种情形之一为标准。
三、影响贪污罪量刑的6种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了6种法定情形,在未达到或接近数额较大等标准时,存在6种情形之一的,则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从而适用相应的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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