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情况下野生动物管理还需要做什么?
全国人大的《决定》出台,是给野生动物依法管理定了一个总基调。如何真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还应该有相应的一系列手段和措施来完善执法体系,做到能长久、可持续。面对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与管理,必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野生动物。关于什么是野生动物,绝大多数人的认识都认为野生动物应该是自由生活在自然界中的动物,不靠人工喂养可以生存和繁衍,是从来源来分辨。但目前中国的法律上对野生动物是按物种管理而不是来源管理。这就给野生动物管理带来了困难,给禁食野生动物的实施增加了难度。应从法律上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将人工驯养繁殖动物与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从属性上区别开来,按照国际惯例、中国人的习惯和CITES公约标准,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根据国家评估并发布名单以后,遵照《畜牧法》来管理,可以用于交易和经营。而对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充分强调其生态功能,不得进入生产活动。
二、正确认识野生动物的利用。野生动物的利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提倡合理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只不过不同的时期对野生动物利用的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分为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直接利用包括狩猎、观赏、生物防治等,对一些种群数量过大、繁殖速度快的种群,适度的狩猎不但不会影响种群的发展,还对种群的保护具有进步意义。特别是一些生态系统中已经造成了食物链顶端的控制物种缺失的情况下,人工替代大型食肉动物对种群和群落结构进行调控是必要的,比如对野猪、麂子、野兔的调控。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稳定与更新的内生动力,利用生物群落结构实现生物防治是最科学最长效的手段。野生动物的间接利用包括①人工繁育为市场提供产品(如梅花鹿、马鹿、果子狸、竹鼠、竹鸡、雉鸡、豪猪、蛇、甲鱼等,以及一些用于陪伴和观赏的动物,如鹦鹉、爬宠等);②为已有的人工繁育种类引进和调整遗传基因,提高抗病能力和提升生物现状(如用于猪种改良的野猪杂交、雁鹅杂交、野鸭杂交等);③对一些濒危物种通过人工繁育保存和扩大种群,用于野外种群复壮(如大熊猫、东北虎等)。正确认识食物种类的多样化对人类健康的意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提高,对野生动物的直接利用逐渐以人工繁育种群替代了自然野生种群,变相地减轻了对自然野生种群的直接消耗,使野生种群得以更好的延续。
三、规范人工繁育行为。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在经济建设中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农村的脱贫致富,农村粮食生产废弃物的充分利用和农村轻劳动力的作用发挥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在全国已经达到1500多亿的产值,带动近千万的底层群众就业。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良莠不齐,也出现了一些打着人工繁育的幌子干着盗猎洗白的勾当的情况。用于人工繁育的种类达130余种,多数是用于食用或食药两用。有些完全属于人工饲养,有些属于利用环境半野生放养,不同的养殖目的,在饲养方法上也略有区别。仅在贵州的1871家养殖场中,养殖种类达62种,以食用为目的的竹鼠、豪猪、蓝孔雀、鸵鸟等就占了90%以上,其中还不乏胡蜂等昆虫。要规范养殖管理,就必须组织科研力量进行科学评估,对养殖技术确实成熟的种类出台相关的饲养、检疫标准。对技术不成熟的但有需求的必要性且发展潜力巨大的开展科学研究,但不得进入市场。对确有疫病风险的养殖动物坚决取缔。对不得进入市场和需要取缔的合法养殖企业,做好清理评估和安置补偿。
四、完善现行法律。现行的法律基础对野生动物保护是有用的,但现行的法律不完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上强调了珍稀濒危和保护物种,忽略了非国家保护物种,给执法管理留下真空区域,同时对管理的对象中的人工繁育种群又过度的强化了管控,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又管得过死。不能等待某一物种已经处于濒危了才管控,而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系统中不同种群、群落的结构和相互关系,动态管理各种生物。有些方面有法律,但是没有很好的实施,比如《动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对于驯养繁殖的动物利用都有明确规定,在利用的各个环节管理中执行什么样的标准要明确。现实是监管和执法都不到位。没有明确的对政府的考核机制,是政府监管不完善出现漏洞和问题的主要原因。
五、分清条块责任。《决定》提出了对野生动物的严厉管制,而对可食用、药用、观赏等用途的种类尚未完全明确。野生动物管理部门管野生动物和种源、农业部门管养殖与检疫、交通部门管流通运输、市场监管负责经营、城市管理负责赏玩、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级政府负全责。应有更明确的责权利,对真正的野生动物应加强保护管理,做好监测、评估、调控、栖息地修复与保护;对受威胁或受伤动物开展救助,防止外来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伤害;对濒危物种开展救助与人工繁育,保护遗传资源,扩大自然种群;对可利用的物种或必须需要利用的物种,开展人工繁育技术的研究,由科学部门来进行,不得直接进入经营市场;对技术已经很成熟的物种进行充分评估,制定相应的标准,安全检疫,适用于《畜牧法》发展人工繁育利用。对利用动物加强从种源管理、饲养过程管理、运输管理、市场管理,用现代的大数据手段,强调各个环节的检疫与管理。
六、完善管理体系。目前野生动物管理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基层缺乏野生动物管理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不能够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野生动物保护的需求。以贵州为例,全省专门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人员不足60人,除省级管理机构较健全,有专门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保障外,9个市州仅有4个市州有管理机构,89个县市也仅有4个县有专门的野生动物管理人员。繁重的管理任务与单薄的管理力量形成鲜明对比。另外,管理的大量精力被分散在社会事务和养殖场管理中。而对于检疫管理和市场管理,因为缺乏协调机制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对人工繁育动物的认知不足,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应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充分充实基层管理技术人员,将管理作为国家管理的一个部分。
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影响野生动物正常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生产、出售、使用野生动物捕猎工具的行为进行重处,大幅提高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成本。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监督,让执法更有力,管理更精准。
要想解决问题,一定会有一个可行的办法。任何一项政策,都应该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和影响力。面对疫情,全国人民共同应对,齐心协力,一定能够取得彻底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