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修法是解决“野生动物”争端的关键

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影响到了每个人的正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威胁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为在疫情发生初期,在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环境中采集检测到了新型冠状病毒,有人怀疑是因为野生动物交易导致的野生动物将新冠病毒传染给了人,疫情的发生又一次将野生动物管理推到了风口浪尖。

2003年SARS发生后,在云南的一个偏僻山洞里的蝙蝠身上找到了与SARS病毒非常相似的冠状病毒,因此在这次出现冠状病毒致病后,第一时间有人想到了蝙蝠,并怀疑竹鼠或獾类可能是中间宿主。

这一次的肺炎疫情启动了国家的一级响应,武汉市还因此启动了应急“封城”!这可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事情,更加证明了疫情的严重性。随之而来的各地层层把手,让所有人都有了一次“不一般”的体验。于是,群情激愤地宁愿相信“野生动物”就是罪魁祸首,而“野味”就是万恶的根源。

在一些“有识”之士的推波助澜下,一浪高过一浪的社会舆论,让野生动物成了新一轮的“背锅侠”。有人打着保护人的名义,有人打着保护野生动物的名义,喊出了同样的声音:“彻底取缔野生动物的利用”!甚至喊出了“彻底取缔野生动物的人工驯养繁殖”。保护野生动物没错,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更没错,但关键是不能用冲动和激情取代了科学和实际,更不能偏见和假象来否定一切,把所有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所都说成是为了“洗白”野外捕捉的野生动物,认为养殖户就是那种利欲熏心者。如果真正走入养殖户中间去了解他们的生活,你就会理解他们所付出的努力。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的概念与实际不相符,与管理的要求不相符,而且存在有法律的真空区,给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带来了一些困难,虽然第四十一条专门给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管理留了空间,但这一空间也仅限于“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各种博弈之下,修法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现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究竟有什么样的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来来说说什么是法。

按照通用的定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体系。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

那么我们来看看几个关键词,“维护统治阶级”、“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定是“国家制定”的,是为维护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规范当然是对人的行为规范,是来自于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也就说法律是“约己利他”的,对“自己”的行为约束,保障他人的利益,而这个“他人”是相对,其实也包括自己。最早的行为规范是人们为了群体的利益,对所有人总结出来,大家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是考虑了全体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在权利和利益问题上,不存在所谓的“精英阶层”、“特权阶层”,之所以任何一部法律出来,如果只考虑少数人在中间的利益,而不考虑绝大多数人利益,这个法一方面是执行起来困难,另外一方面,难以真正“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回过头来看看《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早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但中间有过几次小的调整,2016年进行了一次大的修订。尽管如此,在管理过程中明显的感觉到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依然存在漏洞,让真正执行和管理存在空缺和难以执行,甚至存在法律真空。

一是对“野生动物”的概念不清。国际惯例都将野生动物界定为非人工饲养的在自然状态下生存,有一定的种群和独立的行为,与人之间有警惕性,这样一些动物才被称为野生动物。是相对于人工饲养的,人工饲养繁殖的动物不被作为野生动物。但是在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是按物种来定义和管理的,而不是按来源管理。更为麻烦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保护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

那么问题来了,不在保护名录中却自由生活于野外的动物难道就不是野生动物?它们与人类就没关系?那些在保护名录中却完全是人工驯养繁殖出来的动物,像梅花鹿这样一些动物,难道还是野生动物?特别是一些在国外人工繁育出来,中国引进饲养的这些外来物种倒永远是野生动物?没有从来源而从生物学角度的种物种来界定,这就让管理的难度无限增加,让人们对这种“行为规范”产生怀疑。

内容不全的情况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可以看到。一部法律管理了保护动物,非保护动物和一般的动物,该怎么样去“依法管理”?对一些对人类的生存已经造成影响的野生动物是不是要有人工干预?对一些既不在保护范围人类又尚不知意义的物种是不是应该管理?这些内容在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没有。包括这次被怀疑带有新型冠状病毒的蝙蝠,就处于管理的真空,在法律上没有关于蝙蝠的任何内容。

法律中对物种的管理有较多的规定,但对物种赖以生存的栖息地管理,对真正的种群和生态的管理,缺乏可执行的内容。因此,修法是必要的,但修法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结果和目的。有人要问,为什么是在现在这种状况下突然提出修法?因为毕竟2016年才修订过。其实与这次疫情是有一定的关联,但不是全部原因。

野生动物保护作为一项长久的事业,应该有科学的法度来支撑。使用的法律出现漏洞有问题,什么时候发现就应该什么时候修订。这次疫情是修法的一个诱因,因为大家都将疫情的主要原因指向野生动物管理,指向“野味”。

针对“野味”,社会上也存在着两种声音,有人喊出“取缔一切野生动物的养殖”,认为这样就可以远离野味。说“老祖宗已为我们选育出来了口感很好的猪、牛、羊、鸡、鸭、鹅这样一些动物,作为我们的动物性蛋白质来源,没有必要再去取食野生动物,也没有必要再去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在网上还有些天真的说法,“野味很难吃,肌纤维粗,脂肪少,比如野牛哪有雪花牛肉好吃?之所以没必要再去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吃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家禽家畜就够了”。它忽略了人的一个特点,就是好奇心。不然《贝尔带你去冒险》怎么会在全球那么火?

那“野味”是否真的如人们所说的那样有需求,或者像人们所说的很难吃?其实“野味”是泛指一切用“非家禽家畜动物”为原料加工出来的食品。当然,既包括了来自于野外的真正野生动物,也包括了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有些“野味”确实难吃,特别是那些从野外抓来的千奇百怪的野生动物,人们对它们陌生,而且它们在自然状态下与许多动物和环境接触,带病带毒的可能性也很大。有些野味还是很有市场的,比如说竹鼠、果子狸、梅花鹿。吃这些野味的文化也已经深入到中国人的美食文化中。这些人工繁育已经非常成熟,加工技术也非常成熟的动物,已经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美味,民间一个顺口溜“天上的斑鸠,地下的竹溜”,或者叫“天上的斑鸠,地下的弯狗”,这“竹溜”就是竹鼠,而“弯狗”就是果子狸。在中国古典文学《红楼梦》中,就有很多关于野味的描述,其中就有“风腊果子狸”,满汉全席中就有“蒸鹿眼”。可见,一直以来人们对果子狸等美味的认同。经过人工繁育后,环境固定,种源纯正,相对安全,才是真正的好野味。

另外一种理性声音是将真正的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区分开来,加强对真正的野生动物的保护,对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保护与修复,规范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从种源上、繁育过程、进入市场、经营利用等等程序上,加强管理,保障安全卫生。通过人工繁育可以满足广大人民的消费需求,提供丰富多彩的市场产品,减少对自然界中野生动物的直接利用,间接地保护了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

不是把人工养殖场都关闭了,果子狸、竹鼠等就没有人吃了。倒是一个铁的事实,自从果子狸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后,野生种群在许多地方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如果人们不养猪,估计今天的野猪也不会那么自在。

不是法律上提出了“不准食用”就真的杜绝了“野味”,就像不准贩毒,不得杀人,不得抢劫,不得犯罪,但依然还是有人铤而走险,有人敢于去破坏秩序。特别是当有些规定有背常理时,更应该考量它的可行性。比如说有地方规定“不得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这“野生动物”将人工繁育的动物也包括进去了,请问是否还可以食用鹌鹑蛋?因为鹌鹑就是被列入“三有”动物的。

与其堵,不如疏,既然有市场需求,那就理顺关系,提供产品。禁止直接利用野外的个体,不管是不是在保护动物名录里,只要非法直接从野外猎捕野生动物,就是违法犯罪,由此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相对有些动物,技术还不成熟,只是在探索过程中,发展前景不明朗的,这些可以开展科学研究,而不得经营利用。哪些可研究、哪些可利用、哪些不得干扰、哪些该干预,从法律层面就给予赋权。

关于这次野保法的修订,各个方面都非常积极,关键在于再次修订后适不适用、便不便于执行、对“行为规范”的遵守是不是有效。易于执行的法律就是适用的法律。现行的野保法里面有很多内容得不到落地,不光存在漏洞,还有一些描述上的问题,难以实现,比如说对栖息地破坏要求“恢复原状”,任何一个针对自然的破坏都不可能恢复原状的,而最多是修复,修复的程度起到效果。哪一种算到位?哪一种算不到位?怎么评估?谁来评估?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就产生了随意性。另外比如说野生动物的价值,现行的法律还是将野生动物当成一种物质资源,而没有当成生态资源。有一个相对的量化管理是必要的,但有些动物在不同的时期它的生态价值是不同的,比如今天的华南虎和70年前的华南虎,它的生态价值就完全不同。又如何去判断?对这次修法,这些都是应该要解决的问题。

最理想的状态就是通过这次的修法,能够厘清野生动物的概念,不要再分水生陆生,难道水生就不是野生动物了,而应该是从来源上来分。只要是自然界中自由生长的,就属于野生,而通过国家发布和允许的人工饲养的就属于人工驯养动物,统一分成两个层次来管理。野生的按野生动物管理,人工饲养的就跟家禽家畜一样按人工饲养来管理,而不是按物种来管理。有明确管理的程序,把责、权、利分清,让执法变得简单易行,这个修法就有意义。

由于按物种管理,使今天的执法难度非常大,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就是一个大难题。因为我们是按种管理,而不是按类管理。将大量的科学技术问题揉进了执法的需求中,而这些技术问题是执行者非常难以掌握。

修法只是一个手段,执行才是关键。如果不从管理体制上做大手术,还是管不好。野生动物的监管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对检疫、对市场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但有些部门是履职不到位。现在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林业草原部门管理,既要管野生也要管家养。而水生的野生动物是农业部门管理,同样是既要管野生也要管家养。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又归林草部门管理,而畜产品检疫是农业部门管理,但对于人工繁育的动物又似乎缺乏检疫。这就是一本乱账!应该不管是陆生水生,真正的野生动物就统一由一个部门来管理。而人工饲养来用于经营利用的这些动物,也应该统一由农业农村一个部门来管理。等要进入市场,就应该统一由市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修法是要有一个过程的,但在法律尚未修改前,已有的法律还必须尊重和执行,这样才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举动。广大人工繁育特种动物企业是在法律的保障下,按照国家的政策开展起来的,即使政策有新的要求,也应该对原来的繁育活动有个说法,不应该由执行政策的守法公民去埋单。

修法是个大工程,一定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声音。不能因为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众缺少话语权、没有那么能说会道,就忽略了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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